彰化縣一名網拍食品業者今年下載網路現成5張照片圖檔,略加修改或沒修改,直接當作自己販售的產品照片,被圖片攝影者葉姓男子發現,一狀告到法院,因網拍業者坦承沒獲得授權即使用圖片,但沒與葉男達成和解,彰化地方法院依涉犯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附帶民事賠償1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彰化縣某網拍食品業者長期在拍賣網站販售進口零食餅乾,需要5種商品的照片圖檔,她沒現成照片,不去原廠官網上找照片,也不自己設法拍攝,而是到網路瀏覽有無現成照片圖檔可用,後來找到5張可用照片,即下載後稍作修改或根本沒改,就當作自己販售食品的照片。
法官認為,網路上的食品照片拍得美輪美奐,應該可以判斷是他人所創作,這名網拍業者未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直接擷取後,略作修改或沒修改就當作自己的商品照片,涉犯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法官審酌這名網拍業者恣意以重製並公開傳輸原著作者所享著作財產權,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概念,所為不足取,考量她坦承犯行、尚未與原著作者和解和她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產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至於原著作者要求賠償30萬元,因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法官判決網拍業者應賠償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