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警北港分局下崙派出所前副所長陳正民前年逮捕陳姓嫌疑犯,明知不符現行犯要件,卻違法上銬,再指示警員楊上興偽載執行管束通知書,交給嫌犯配偶簽名確認,藉此掩飾。兩人被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陳正民降一級改敘、楊上興記過一次。
懲戒法院審理時,楊上興表示是遭所長、副所長唆使,告訴他頂多「內部行政處分」,他法學知識不足錯判、加上「誤信賤言」才觸法。恨自己太傻太笨。
2019年7月28日晚上7點,陳姓男子涉犯其他刑事案件經警察通知到案,陳正民在派出所內違法上銬,直到深夜11點多才將手銬解開,讓對方離去。
陳正民知道自己行為觸法,指示楊上興記載執行管束通知書,楊在通知員警欄位上具名,製作完成後再通知嫌犯的妻子到下崙派出所簽名確認。
雲林地方法院認為陳涉犯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而楊則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陳正民無視法律規定,恣意對人上銬,事後又與下屬共謀偽造執行管束通知書,不僅違反公務員依法行政準則,也使公權力蒙羞。
一審時,陳正民兩罪分別遭處5月、1年2月徒刑,緩刑3年,支付公庫10萬元;楊被判刑1年2月,也緩刑3年,支付公庫6萬元。陳上訴二、三審,今年3月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懲戒法院認為陳正民、楊上興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導致公眾對警察職位尊重打折扣、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紀錄,有懲戒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