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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第一件!基金經理人炒股獲利2587萬 投信法「大減刑」判決出爐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12月15日13:07 • 發布於 2022年12月15日08:22

台北地院近日依投信投顧法新條款判重大投信基金經理人特別背信炒股案緩刑,代價是沒收被告犯罪所得數千萬元,併科罰金、義務勞動、法治教育,大減刑的判法,成為國內第一起投信投顧法「巨額罰金換緩刑」案例。

群益投信前基金經理人黃常恩被控與同學林彥合炒股,以梁嘉峰、黃翊翔人頭帳戶買股票後再以「群益創新科技基金」進場套利,黃為展現誠意,偵查中,與群益投信達成高額和解,法官對黃適用減刑規定。

黃常恩是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350萬元,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並參加法治教育4場次,繳回的犯罪所得2587萬2712元沒收。

本案在金融舞弊部分,檢察官起訴黃常恩、林彥合、梁嘉峰、黃翊翔,合議庭都分別判處輕刑。

除黃常恩外,林彥合2罪各判刑1年6月、6月,併科罰金200萬元,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250萬元,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所繳回犯罪所得302萬5460元沒收。

梁嘉峰依洗錢罪判刑5月,併科50萬元,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黃翊翔依洗錢罪判刑5月,併科50萬元,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

此外,檢方查案「槓上開花」,查知時任統一證券營業員的張恆豪涉嫌洩密,張被判刑2月,緩刑3年,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全案可上訴。

檢調指控,黃常恩等人於2018年至2019年間於「群益創新科技基金」買進預定股之前,提早進場買入華泰、原相、晶電等股票,套利合計達4238萬餘元,間接造成群益投信損失5700萬元、創新科技基金損失2325萬元。

群益投信在案件爆發後,稱黃常恩違反從業人員的規定,屬於個人行為,公司已從嚴懲處免職並且提告,群益投信說,違規者於管理基金期間的績效為正報酬,並未損及投資人的權益或影響基金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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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近日依投信投顧法新條款判重大投信基金經理人特別背信炒股案緩刑,代價是沒收被告犯罪所得數千萬元,併科罰金、義務勞動、法治教育。台股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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