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位林小姐出售土地時按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因持有期間長達40年,按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該土地漲價總數額已超過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倍以上,因此適用最高級距稅率累進課稅,即使有長期減徵的優惠,稅額仍高達120萬。
台中市地稅局透露,林小姐知道後擔心到夜不能寐,於是求助地方稅務局,了解是否還有其他減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情形。經稅務人員查核後,發現該筆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函文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復屬依法得徵收之土地,因此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林小姐得知可省下大筆稅額後,不斷感謝稅務局的暖心之舉。
地稅局貼心提醒民眾,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之土地,即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將來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其移轉均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台中市地稅局表示,如果民眾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留言 14
LIN
很多事情本來就可以自己處理,不需要交給代書處理,去國稅局櫃檯問,他們都很熱心幫忙。
08月18日09:42
jamesliu
都是國稅局說的算
08月18日09:02
明瑶
土地公告現值每年調高,政府每年預算跟著調高,人民賣土地所繳的增值稅當然年年增多。這就是政府搞出來的。
08月18日11:21
煇堂
不是稅務機關要主動幫民眾把關嗎?
為什麼還要民眾去求助才處理呢?
08月18日12:29
黃嘉明Huang
沒有關係會幫忙,我聽你好小
08月18日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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