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修正三讀!新增專責單位監督 非公務機關洩資最重罰1500萬
【記者潘袁詩羽/台北報導】近日民間企業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日前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由院會三讀通過;未來將成立專責單位「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監督非公務機關個資使用,而非公務機關若洩露民眾個資,情節重大者最重將罰1500萬。
近日國內個資外洩事件頻傳,民間企業如誠品書店、iRent、格上租車等,連戶政事務所等公務機關也傳出個資外洩,進而引發社會對「數位身分證」等的個資議題討論。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修正草案;第一條之一規定,《個資法》主管機關為專責單位「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做非公務機關個資監督。
另第四十八條新增非公務機關洩露個資罰則,非公務機關未善盡個資保護或處理,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國民黨立委鄭麗文表示,今天通過的政院版的《個資法》修法,但現在修法只做半套,我們成立專責委員會作為主管機關並加重非公務機關相關罰則,雖然企業管理確實要做規範,但對公務機構、政府機構卻毫無處置。
鄭麗文強調,台灣已發生多起公務機關將個資外洩案例,至今沒有任何人負責,在今天的修法中,依舊「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實在非常遺憾。政府若不能以身作則,管理好全民個資,未來台灣數位發展都淪為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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