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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不滿香閨被偷拍 林志玲告壹週刊獲勝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4月09日02:21 • 發布於 2019年04月08日22:01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第一名模」林志玲與藝人言承旭的戀情一直都是撲朔迷離,去年《壹週刊》以獨家拍攝林志玲住家畫面,報導「言承旭直搗香閨 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林志玲認為已嚴重侵害隱私權,向拍攝的陳姓記者、吳姓副總編及邱姓總編兼社長等連帶求償1千萬元;士林地院認為林志玲雖為公眾人物,但其家中的生活屬於「非公開之活動」,不具公益性,判被告連帶賠償8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林志玲不滿在家中的生活被偷拍向《壹週刊》提告。(圖/翻攝自林志玲微博)

判決書指出,記者長期在林志玲位於文山區的香閨外對著住處內拍攝,於去年3月拍攝到一名外型神似言承旭的黑衣男子現身屋內,《壹週刊》認為該名男子就是言承旭,於去年3月21日封面便以「言承旭直搗香閨 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為標題出刊,事後林志玲的經紀人出面澄清「那就是我!」,證實屋內的男子並非言承旭。

林志玲主張,拍攝的陳姓記者以高倍數、紅外線夜間拍攝功能錄影窺視,竊錄她在家中的生活並報導,而吳姓副總編在審稿時也未要求刪除照片,認為壹週刊公司、陳姓記者、吳姓副總編輯及邱姓總編兼社長等人,為刺激週刊銷售量,已嚴重侵害隱私權,因此連帶求償1千萬元。

庭訊時被告辯稱,林志玲為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指其個人隱私具有公益性和極高的新聞價值,因此在新聞自由上應有容忍的義務與退讓;法官審酌,則認為林志玲雖為公眾人物,但也享有隱私權,且報導中刊登的照片為家中的生活,並不屬於公開活動,也不具公益性,更無新聞價值,因此判被告必須連帶賠償8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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