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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為上市製作不實財報 國內車燈大廠董座父子遭起訴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021年08月16日03:10 • 發布於 2021年08月16日02:50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國內1家汽車燈具大廠林姓負責人,為申請股票上市、櫃,設立投資公司入股另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過半股權,並被控涉嫌透過紙上公司交易,製作不實財務報告,又為掩飾無實際進出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涉犯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台南地檢署偵查終結,將林男父子等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林男所入股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係電腦電源供應器之製造及銷售商,因2008年金融海嘯致連年虧損,面臨經營危機;林男所經營係國內汽車燈具大廠,原欲於2008年間申請股票上櫃後再轉上市,惟該公司及其海外子公司,因在美國涉嫌操縱車燈產品市場價格,遭美國司法部以違反反托拉斯法進行調查,該公司因此難於國內申請股票上市、櫃。

林男即與投資的光電公司周姓責人達成合作共識,商議由林男入股至光電公司,光電公司則配合轉型外銷林男公司所生產之相關車燈產品,避免林男公司涉犯反托拉斯法案件波及周男的光電公司,林男即先出資另成立投資公司,再以該投資公司名義入股周男的光電公司。

周男配合於2011年3月23日、8月29日,2次召集至寶公司董事會,辦理該年度第1次及第2次私募,由林男個人及自其他公司調集資金後,轉匯至周男的光電公司帳戶繳納股款。

第2次私募除周男自行出資336萬元外,其餘私募所需股款,林男以同一手法集資,並以林男個人定期存款存單作為擔保後,由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行貸款1億6000萬元予應募的公司,再匯入周男光電公司帳戶繳納股款,製造前揭2次私募形式上係由周男掛名董事長之應募公司匯款,惟實質上均係林男提供資金以持有周男光電公司股份。

2011年9月間,林男取得周男的光電公司過半數股權並實質控制公司後,為增加該公司營業額,陸續移轉原屬林男公司之北美洲地區客戶予該光電公司,惟林男為避免其操作交易過程遭外界查覺,而致所控制之光電公司受林男公司所涉犯反托拉斯法案件波及,經與楊、蘇、周等人共同商議後,決議由周先設立紙上公司,林男公司再透過紙上公司互為交易,林男並同意周可從中獲取交易價金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不等之價差作為報酬。

林男所控制之光電公司各期之財務報告,分別經由該光電公司周姓負責人等人核章,聲明內容並無虛偽或隱匿後,送交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核閱或查核完竣,並出具核閱或查核報告後,送主管機關並公告,使該光電公司申報及公告之2011年度至2018年度財務報告之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而足生損害於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之正確判斷及主管機關對財務報告查核之正確性。

台南地檢署偵辦期間,林男否認有違法行為,稱公司財務全部授權給另名楊姓被告,該光電公司由被告周姓負責人負責規劃,他沒有主導,光電公司相關財務報表係由周姓負責人負責,他也沒有干涉,也無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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