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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當性侵案走進司法訴訟(下):法官真的「輕判」性侵案嗎?訴訟能給被害者公道還是療癒?

關鍵評論網

發布於 2023年12月27日06:39 • 李秉芳

性侵害最重可判10年以上,但多數被告都被判6個月以下

根據目前法規,防害性自主罪的刑度會依照行為嚴重程度的不同有所差別。沒有侵入行為的「強制猥褻」刑度都較輕,範圍落在7年以下。有侵入行為的強制性交罪,最重可判到無期徒刑,假如是對未成年人、心智障礙者性侵,或為了性侵傷害、殺死對方,導致對方重傷、事後自殺等,都會加重刑度。

參考「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和「量刑資訊系統」的法官判決趨勢,假如無前科、單一受害人且為成年人,強制性交罪通常判3年到4年。另根據司法院的統計結果則可以發現,一般的強制性交罪,刑度也落在3年以上到5年以下,強制猥褻罪通常都在1年以下,可以緩刑。利用權勢強制猥褻性交則是1年以上2年以下居多。法官「重判」到7年以上通常是「加重強制性交罪」,也就是有集體性侵、對兒童、對身心障礙者、下藥、凌虐性侵或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等情況。

有多年審理性侵案經驗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汪怡君直言,法官接觸的性侵害案件非常多,這把衡量的尺會放在被告的行為態樣、違反意願的程度輕重,例如用什麼方式逼對方就範,是法官量刑時的核心問題。他舉例,性侵害案件中,單純「你不要我硬上」是大宗,但有些情況非常惡劣的性侵,例如用器具、下藥迷姦、侵入對方的住所強暴,甚至傷害、殺死被害人等。這些極端案件都會判很重,但數量相對少的,所以在量刑統計中會被稀釋掉,導致看起來好像都是輕判。

曾在性侵專庭多年、現職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的文家倩法官說,量刑還是會考量法定量刑的因子,如被告的家庭背景、學經歷、犯案動機、造成的損害程度、犯後態度等。尤其是否對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例如身心障礙者或是兒童性侵也會影響。

汪怡君說,很多被害人案發後會非常自責,檢討自己為何沒有更明確拒絕、反抗,到了法庭上又要被放大檢視合理性、過程等等,那些罪惡感是非常痛苦的。假如被告堅持不認罪,會變成錯的好像是自己。唯有被告真誠的承認當時的錯誤,被害人才有可能原諒自己也原諒對方,才是療癒傷害最好的解藥。

在保護被害人蒐證完全之間如何權衡?

由於被害人必須在警局做筆錄、檢察官偵查到法庭上都陳述令其痛苦的案發過程,導致不少爭議,台灣在2005年開始施行「減少陳述方案」。社工會評估狀況,假如判定被害人的壓力指數或創傷狀況嚴重,不適合反覆詢問,會報請警察和檢察官,通常會由檢察官替警察做詢問,偵查階段就會將陳述限縮為僅1次。
不過張妙如說,即使是被認定為需要減少陳述的被害人,也不表示完全不用被問話。有些案件較複雜,即使有陳述過1次過程,檢察官會看還需不需要補充延伸追問,還是會再找被害者來問。

檢察官A直言,雖然很多民間團體一直強調要減少被害人陳述,認為能少一次就能讓被害人的痛苦少一點,但就偵辦經驗來看,有時候雙方說法、證據和證詞對不起來,需要確認和完整調查,多講幾次是不得已的選擇。他當然不希望被害人痛苦,但若因無法調查清楚、證據不足,不起訴或起訴後無罪,他不認為這對被害人是好結果。
檢察官A也分享,他曾接過一案,因證據有矛盾,前面調查了半年都未起訴,他接手後覺得疑點重重,決定找被害人再問一次,「我有我想觀察的重點,也想親眼確認被害人的狀態」,重問時又找到新線索,調查後順利起訴,加害人也遭判刑。

汪怡君直言,假如前面筆錄很完整,後面因被害人身心壓力很大無法出庭,單純採用筆錄等事證還是有機會定罪。但筆錄模糊、證據不夠強,檢察官還是勉強出手起訴,送到法院再要求調查的話, 對法官來說,被害人親口在法庭上陳述,可信度還是比沒有再次陳述高,因為有些人言詞猶疑閃爍,有些人邊講邊哭,這些都會影響法官心證。

張妙如直言,陳述案發經過對被害人而言當然是壓力,但應該也可讓他更清楚事件脈絡。他現在經常鼓勵被害人透過書寫療癒,寫案發經過、心情、疑問、細節,寫好先收起來。這些內容雖然不一定在訴訟中派上用場,但假如哪天需要補強證據,總會比卷證資料更容易喚起記憶,因為是自己寫的。

被動進入司法訴訟的被害人

張妙如直言,現在機制有個兩難,被害人有時會「無從選擇」的進入司法訴訟中。因為按照規定,醫院、學校、社工和檢警單位一旦知道性侵案發生,就有通報義務。通報後,被害人就會被要求去報警做筆錄,筆錄送到地檢署後,檢察官就會請被害人和行為人接受調查,然後決定要不要起訴,起訴後開庭就必須面對交互詰問、與當事人對質等。有些被害人連會經歷這些都不清楚。

張妙如說,被害人到醫院驗傷,醫院通知警方婦幼隊,警方就掌握了這案子。通常警察會有點緊張,因為性侵不是一般打架,是重大刑案,他們會希望社工趕快勸被害人去報警,可是有時被害人就是還沒準備好,他可能想先驗傷,回家休息,先找律師諮詢,再考慮要不要進入司法。

張妙如直言,他可以理解警察心態,他們也會提醒還是要看被害人「想不想」,被害人還沒消化整理好情緒、也還不清楚要面對什麼,就要採取行動是非常不安的。有很多被害人當下只覺得「好吧那我就配合檢警進入處理程序」,甚至消極配合、不去報到也不出庭。社工能做的就是多給一點時間和空間讓他修復,協助做心理建設。有時也會需要評估到底是否適合現在進入司法程序。

性侵案的追溯期有數十年,為什麼一定要在被害人還沒準備好時,要求社工一個月內完成評估,就要推進司法程序?

張妙如舉例,他曾遇過一個家內性侵案,事情發生在童年時期,長大後因被害人有其他身心狀況,意外被地方政府的家防中心得知多年前的性侵事件後通報,他被警察要求去做筆錄,因此情緒更不穩定,沒去警局報到也不想處理這件事。張妙如說,發生性侵案後幾乎整個家族都知情,但被害者的父母卻希望他忍耐、不支持他提告。雖然他痛苦,但也覺得沒必要再透過司法訴訟要求什麼,擔心只會更破壞和家人的關係。

汪怡君法官則表示,也許有些被害人沒有準備好,他們可能會不來開庭,或從一開始檢察官偵辦時就拒絕配合,以至於最後案件無法起訴定罪。但他認為,這過程至少能讓被害人知道,有人可以協助他、站在他這邊。就像曾有個被長輩性侵的國中生在學校的性平課突然爆哭,被老師發現後通報,雖然他可能也還沒準備好要面對司法程序,但至少被第一個人知道,可以讓他脫離被侵害的惡夢。

走司法程序是痛苦的,但也可能是個復原的過程

張妙如觀察,通常走進性侵案訴訟的被害人,都會面臨對司法的期待和生活恢復常軌間的拉扯。一邊要跑法院、地檢署,一邊還要生活。訴訟對被害人的身心穩定確實會產生一些刺激,但他不認為就因此無法邁向復原。被害人遭到性侵後容易在很多地方較退縮,透過司法訴訟爭權的過程,被害人可慢慢調整狀態,恢復到一般人與人互動的寬廣度,這也是復原歷程。

也有些被害人若沒走這一遭,心裡不會覺得事情落幕。不管最後對方有沒有被定罪,他需要這個過程,即使有時很痛苦。像有人原本沒意識到自己被性侵害,以為只是分手過程不愉快,但卻出現了自己也不理解的創傷反應,直到朋友得知後協助報案,才意識到自己遭侵害。

張妙如也說,有些被害人則是「我要拼到底,司法一定要還我一個公道」他坦言遇到這種比較執著的,也很棘手,因為司法有其侷限,不是每件事都能透過司法還公道。有時社工也要和被害人討論,在司法訴訟上花費的時間心力停損點在哪裡,不然有人會整個卡在訴訟上,生命無法前進。他們通常會鼓勵被害人繼續工作,穩定生活,也有助於療癒創傷,先穩定再去尋求資源例如找律師諮詢,準備開庭,補足證據的強度,這些都是司法訴訟需要的準備。
隨著MeToo風波,今年有更案件走進司法程序,有人受傷也有人從中獲得療癒,檢察官A認為,持續的進步依然可以期待,而不管怎樣,他希望所有被害人都可以記得,

今天這個案子被不起訴處分、被判無罪,不代表被害人不是被害人。也許只是證據不夠,但是法律需要充足的證據,我們沒有辦法依照你一個人講的話就去起訴、定罪被告,但不代表我們不相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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