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台北報導
重大經濟罪犯朱國榮棄保5億元潛逃國外,周哲男遊艇大亨協助逃亡,判處1年2月,適用法律有疑,且刑度顯然過輕,不足以警惕效尤,最高檢察署與臺北地檢署研議後於今(11)日提起上訴,並分案追查遊艇去向及聲請法院沒收價值175萬美元(約台幣5600萬)犯罪工具遊艇,或追徵等值金額。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多項炒股及內線交易罪,於案件審理中,棄保金額新臺幣5億1,700萬元逃亡,其未扣案犯罪所得逾2億餘元,且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6年確定,犯罪情節相當重大。
周哲男遊艇大亨協助朱國榮逃亡海外,使朱國榮可在國外持續享有鉅額犯罪不法所得,逍遙法外,周男之行為,係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規定,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嚴重影響司法威信,公然挑戰國家公權力。
一審判決雖認定周男「使朱國榮可順利潛逃出境、使朱國榮所涉案件之審理、執行等程序均受妨害、輿論譁然,朱國榮迄今行方不明,對我國司法權之行使影響顯非微,犯罪所生之損害亦屬嚴重,當從重評價」,但最終僅判處周男1年2月,刑度過輕,且適用法律亦有疑義,臺北地檢署已於今(11)日上訴。
最高檢察署於113年9月25日就上開判決結果,邀集臺北地檢署共同研議,會中達成共識:
(一) 就本案適用法律有疑義且量刑過輕部分,臺北地檢署妥適提出上訴。
(二) 周男搭載朱國榮潛逃時所搭乘之遊艇,係案發前甫以175萬美元購置,搭載朱國榮逃亡菲律賓,旋將遊艇駛至蘇比克灣委託出售,是該遊艇顯屬本案之犯罪工具。最高檢察署與臺北地檢署達成共識:分案查明犯罪工具流向,並向法院聲請扣押、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避免周男繼續利用上開遊艇犯罪或變價獲利,確實打擊犯罪,預防再犯。
留言 1
Emerson Tsao
呵呵!公權力只對沒錢的人有用!有錢的人不削挑戰公權力,向來是踐踏公權力!
10月12日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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