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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藍要求訂立更換罷免領銜人作業辦法 中選會發函藍委嗆:於法無據

新頭殼

更新於 2025年05月19日06:18 • 發布於 2025年05月19日06:18 • Newtalk新聞 |金大鈞 台北市報導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片)

Newtalk新聞

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的領銜人張克晉日前宣布退出領銜人一職,為更換領銜人,罷團「地動刪瑤」必須收齊更換同意書達2000多份,但「地動刪瑤」召集人賴苡任及部分藍委也要求中選會提出說明規則。對此,中選會今(19)日發函給牛煦庭、翁曉玲等藍委辦公室,強調來函請中選會另訂定相關作業辦法,自於法無據。

中選會說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8項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1次為限。

中選會接著表示,有關罷免案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之要件已有明文,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授權中選會訂定相關作業辦法,爰來函請中選會另訂定相關作業辦法,自於法無據。

中選會指出,罷免案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一事,如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應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備補領銜人或提議人,於提出連署人名冊期限前(即徵求連署期間截止二階送件前),檢附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書,向中選會提出,並應完成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之程序後,再由遞補領銜人向主辦選舉委員會如台北市選委會提出連署人名冊。

中選會再重申,提議人之領銜人、備補領銜人或提議人向中選會提出之書面同意書應載明同意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之意旨,並由原提議人簽名或蓋章,有關同意書範例,中選會前已提供給所詢團體。

關於查對部分,中選會說明,同意書將由中選會交主辦選舉委員會如台北市選委會查對是否由原提議人填寫,是否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如所送同意書經查對後符合規定人數,備補領銜人得遞補為領銜人,如經查對後未達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備補領銜人依法自不得遞補為領銜人。

中選會強調,有關提議人之領銜人、備補領銜人或提議人向中選會會提出提議人同意書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如委託他人提出,應檢附上開人員出具之委託書、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之程序未完成前,依法應由提議人之領銜人提出連署人名冊,自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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