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日前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主張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開放法庭直播。對此,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今(17)日舉辦公聽會,進行法庭直播辯論,雲林科技大學法律所教授楊智傑在會中表示,法庭直播存在公益性,因此如荷蘭、義大利就算受歐盟強硬的個資保護約束仍然開放,並建議民眾黨草案將被告申請轉播改為媒體申請。
楊智傑指出,反對方提到美國聯邦、德國和日本皆未開放法庭直播,因此台灣也不應該開放,然而開放的國家其實相當多,美國各州、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南非、巴西、荷蘭、義大利、烏克蘭、哈薩克、中國和大多數的國際法庭事實審皆開放法庭直播;開放國家同樣重視審判公正和當事人、證人隱私,因此在開放的同時存在許多限制,這些國家不開放家事、兒童和涉及性案件的轉播,也授予法官裁量權。
楊智傑續指,美國聯邦現今慢慢開放法庭直播,美國最高法院和部分聯邦巡迴區下的聯邦案件皆允許錄音和事後播出錄音,但不允許錄影;州法院部分,目前45個州法院開放申請轉播。佛羅里達州是美國首個全面開放的地區,開放後隨即遭質疑違憲、違反公正審判,而後美國最高法院宣告此案,無證據證明開放法庭轉播影響陪審團或法官的公正審判;此外,加州所屬的第9巡迴法院全面開放轉播,不過需申請,法官也會裁定限制。
楊智傑說明,歐盟國家相當重視個人資料保護,歐盟國家在開放法庭直播後制定的相關行政命令中,因考量對被告、證人和鑑定人的隱私保障,因此雖開放整個案件,但若要轉播被告、證人、鑑定人的影音將徵詢其同意。因為法庭直播存在公益性,所以荷蘭、義大利就算受歐盟強硬的個資保護約束仍然開放,在荷蘭的相關規範中,若被害人、證人和鑑定人完全不同意,就無法轉播,而被告部分,縱使不同意聲音仍可播出。義大利則是法官同意特別重大社會案件時可播出,若被害人、證人和鑑定人不同意時仍可轉播錄音,不須得被告同意便可轉播影音。
楊智傑表示,法庭轉播追求的正當目的包括確保筆錄公正、審判公正、讓人民滿足知的權利和教育公眾。讓公益和私益權衡,受影響的私人權利,包括私人受公正審判的權利、當事人與證人隱私及審判其他參與者的社會觀感,憲法的討論是公益和私益的調和,而非全面禁止。(推薦閱讀)法庭直播弊端多?媽媽嘴老闆提檢方那句「對不起死者」:當時我唯一的武器是透明
楊智傑:直播申請可由被告改為媒體
針對民眾黨提出的草案,楊智傑建議,草案條文中提到轉播申請由被告提出,應改為媒體申請,因為大多國家皆是由媒體提出申請,某種程度不認為申請轉播為被告的權利,多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當多家媒體提出申請時,法院將裁定媒體自行協調,最終只准許一家媒體進行轉播,轉播成本並非由法院負擔,因此也解決了財政擔憂。此外,草案中提到涉社會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建議明確排除某些涉及自然人的糾紛和性相關案件,且應改為以「適當限制」實施公開播送,並添加違反限制時的裁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