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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拿自製獵槍抵債 檢:偏離傳統文化具違法性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07月13日05:13 • 發布於 2021年07月13日05:06

桃園陳姓男子是泰雅族原住民,他自稱為打獵製造2把長槍,後來欠莊姓友人3萬多元就拿槍抵債,莊非法持有槍械落網供出源頭,檢方認為,陳是原住民為打獵自製槍械雖不構成刑法,但他轉讓給莊男的行為,已偏離傳統文化、狩獵等價值,偵結依轉讓具殺傷力槍枝罪嫌起訴他。

檢警調查,陳男(54歲)未經許可自製2把具殺傷力的土製長槍,後來他因積欠莊姓男子3萬多元,去年9月莊上門討債時,他見陳身無分文但工寮內有2把槍,陳明知對方並無原住民身分,但為了抵債就轉讓2把槍給對方持有。

後來宜蘭警方接獲情資,去年12月14日持搜索票到莊男羅東、冬山住處起獲2把槍,將莊供出來源進一步逮到陳,依轉讓槍枝、製造槍砲等罪嫌移送偵辦。檢方訊時,陳坦承當初自製的2把長槍是為了打獵用,因欠債才轉讓給莊。

檢方認為,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檢方指出,該條文已明定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供生活工具者,不適用槍砲條例刑罰規定,而陳男是泰雅族山地原住民,自稱2把獵槍是10幾年自製,用途是上山打獵,因此不適用刑罰規定。

而槍砲條例規定中,是考量原住民使用獵槍有其文化、生活上需要,基於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利、多元文化,對未經許可製造獵槍等抵觸規範行為,在法益衝突權衡判斷下,認有社會價值應加以容忍,可阻卻行為違法,不構成犯罪。

但是,如有溢出文化或生活所需,甚至持供不法用途者,因已偏離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或狩獵等價值,就具違法性,因此檢方偵結依轉讓具殺傷力槍枝罪嫌起訴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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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偵結依轉讓具殺傷力槍枝罪嫌起訴陳男。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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