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核三廠6名退休員工不滿夜點費未計入平均工資,導致退休金短少,狀告台電。屏東地方法院認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都屬法定工資,判台電敗訴應補發退休金,6人最少可補17萬5千餘元,最高可補21萬9千餘元,可上訴。
原告6人分在台電核三廠擔任核能工程、技術員等職務,他們在職時一旦輪值大、小夜班,分可領取400元、250元夜點費,平均每月可多領3、4千元。6人認為,夜點費需輪值大、小夜班才能領取,金額依輪值工時計算,顯然與勞工提供的勞務有關,但台電核算退休金卻未將夜點費列為平均工資,因此造成退休金短少,要求補發。
台電抗辯時追溯夜點費沿革,強調夜點費發放制度自日據時期即建立,原規定需購買食品,因檢據報銷手續繁瑣,後改發現金,其性質屬於勉勵、恩惠性措施,與勞基法所指的基本工資有別。台電認為,6人於1977年起陸續進公司任職,早知夜點費初始是提供實物,等同提供夜班點心,不能因社會輿論氛圍而選擇對已有利的解釋。
法官認為,夜點費是否是工資一部分,關鍵在與勞務給付有無對價關係,是否經常性給與。核三廠夜點費只有輪值大、小夜班員工才能領取,6人任職之初即有發放,符合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性質,屬基本工資一部分。
判決另指明,像伙食津貼或交通津貼等恩惠性給與,也是不因工作年資、職務高低而有不同,是薪資結構問題,不能以此推論夜點費也是恩惠性給與。判台電敗訴,應補發6人合計百餘萬元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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