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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壽川放貸三寶案遭判8年8月 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5月29日03:39 • 發布於 2025年05月29日03:09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被控挪用集團資金放款給三寶集團,用以投資上海「1788大樓」,除永豐金租賃公司等核貸、撥款6000萬美元給三寶負責人李俊傑外,永豐餘、元太公司以旗下公司各出資850萬「預付租金」方式投資大樓,一審依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何8年6月徒刑,二審改判8年8月徒刑,最高法院撤銷何壽川有罪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認定何壽川與李俊傑期約「分潤二成」的不法利益,約定待日後1788大樓出售時才執行有關利潤分配事宜,如何認定預期不法利益的事實及金額,二審沒有加以說明,且二審認定永豐銀行不是上市公司,但依相關資料,永豐銀行是公開發行上市公司,何壽川是否另外構成銀行法的特別背信罪也須加以審酌,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檢方起訴指出,79歲何壽川有意投資上海市南京西路1788號「1788大樓」,大樓本由三寶集團、頂新集團魏家、美林證券為主要控股結構,美林想釋出持股,三寶、頂新有優先承買權,李俊傑(通緝中)因資金不足,與何密謀。

檢方指控,何壽川指示永豐金租賃、GC、SPC三家公司核貸撥款6000萬美元給李俊傑,何將其中兩成、1200萬美元作為個人投資的股款。

檢方控何壽川另指示永豐餘、元太科技各借850萬美元給李俊傑,作為預付租賃「1788大樓」辦公室九年期租金,後再改以購買「Giant Crystal」可交換公司債掩人耳目,兩筆共7700萬美元的非常規交易,損害永豐金股東利益。

一審20名被告中11人有罪,法院以何壽川身為集團實際決策者,違反金控負責人忠實義務,判8年6月刑。檢方和被告皆上訴。

二審認為,一審認定永豐金2017年4月遭金管會裁罰1000萬元台幣,是永豐金所受的損害,但沒將可受分配股權利得的期待利益納入,以何犯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加重改判為8年8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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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壽川。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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