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對夫婦阿雄(化名,下同)與小依共同創業,未料男方趁小依懷孕時出軌女員工美美,2018年間搞到對方墮胎,2023年5月間阿雄多次催促小依妥協離婚,結果美美同年10月就帶球跟阿雄結婚,產後推算孕期發現,性行為根本在婚內,憤提告求償。彰化地院審後,判二人應賠小依40萬元。
小依主張,與阿雄婚姻原本感情融洽,美美對於男方有婚在身從來知情,2018年間美美跟朋友炫耀阿雄不斷追求,還搞到懷孕墮胎,彼時男方深表悔意盼得原諒,為維持家庭才決定繼續維持婚姻。
小依指控,此後阿雄不斷以言語或冷暴力對待,2022年間要求她搬回娘家,又說婚姻不快樂云云,並備好離婚協議,也確實形同陌路,於2023年5月妥協離婚;詎料同年10月二人間共同好友告知,美美帶球與阿雄結婚,友人再指出美美是2024年1月產子,回推孕期根本是在婚姻期間發生性行為,再追問男方他才坦承「闖禍了」。綜上等情,依法請求80萬賠償。
阿雄抗辯,小依所悉2018年間墮胎只是聽聞朋友告知,未依法盡舉證責任;另在2022年間小依就傳LINE稱:「我說了你可以對外說我們已經離婚了」,足見女方離婚意欲強烈,沒有維持婚姻意願,主張單方面維持家庭實屬無稽。
法官指出,經查美美首次產檢是2023年6月,是與阿雄發生性行為受孕,時間約在同年4月,被告並不爭執,而離婚是在該年5月,故婚姻期間通姦實可認定。
法官認為,阿雄辯稱小依有講「可以對外說我們已經離婚」,此言又非同意男方去外面找人相姦,況查對話後續阿雄回訊「不能造假」,又當庭自承「不能造假是說對外說我們已經離婚了,我們要去辦理離婚手續才是真實」,代表明知當下離婚為假,想必清楚小依語意。
法官再指,阿雄跟小依強調離婚不能假,又稱跟美美交往時表明已經離婚,前後矛盾,所辯不過是卸責;而美美明知阿雄仍有婚還執意相姦,對小依構成侵權行為,依法求償自屬有據。
法官審酌,阿雄跟美美通姦造成小依精神打擊,二人自東窗事發從未表現歉意,還一再以小依有同意、知情等傷害她,毫無愧疚,甚主張憲法保障「性自主決定權」婚姻自由內涵等語,作為婚姻期間可通姦之謬論,要是採信必造成婚姻制度瓦解。
法官衡酌,小依月收3萬、名下無財產,阿雄月薪3萬5、名下有汽車1輛、財產總額1萬,美美名下多間股票、財產總額近82萬,視兩造身分地位等情狀,認小依請求40萬元賠償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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