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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取得人道和法律平衡點!陸委會:4類人可以具結 免提交「喪失原籍證明」

新頭殼

更新於 04月10日10:05 • 發布於 04月10日09:11 • Newtalk新聞 |謝莉慧 台北市報導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今(10)日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表示,有4類人可以具結方式作為替代。 圖:擷自直播畫面

Newtalk新聞

14萬在台的中配被要求提交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被台灣除戶、撤銷居留,陸委會副主委暨發言人梁文傑今(10)日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表示,有4類人可以具結方式作為替代。

梁文傑說,這次清查的對象主要是2004年以前就入籍台灣者,移民署發出12000份左右的函件,並給予中配3個月的補正期限,這是為了讓想留在台灣的人繼續留下,否則實際上一旦被檢舉有雙重身份,依法行政就是要撤銷台灣身份,落行兩岸單一戶籍制度。

梁文傑指出,目前提出要求的中配主要訴求是希望給予替代方案,以免為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文件而舟車勞頓,陸委會討論後,決定給予「客觀事實上不能、不便」共4類人以具結方式替代。
陸委會指出,以下4種情形可具結代替證明:
一、赴大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如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

二、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院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

三、2015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陸。(必須提醒,上述當事人嗣經查獲仍有赴陸情形者,主管機關仍會要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四、在中國大陸出生後即返台定居,且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

梁文傑強調,其中,第3項要求若具結後被發現還是在十年內曾經前往中國,主管機關還是會要求提出除籍證明。至於媒體提問「為何是10年?」梁文傑回應,若20、30年較為強人所難,考量後,10年是比較合理的數字。至於第4項關乎在中國出生的台商子女,會審核確認早年台商在中國的生態,子女當初是怎麼回台的?

最後,梁文傑說,有些人抗拒,不想放棄對岸身份,2004年以前來台者不能因不知道法律規定就拒絕守法,有人檢舉就必須立即註銷其在台身份。「我們是為了想留在台灣的人都能留在台灣,讓人道和法律能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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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有4種情形可具結代替提交喪失原籍證明。   圖:擷自直播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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