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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涉嫌重大…鄭文燦被法官認有串證、逃亡之虞 限制出境再延8月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4月24日05:32 • 發布於 2025年04月24日03:06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時認市長收賄遭訴,去年8月27日起訴移審時,同案包括鄭文燦在內5羈押被告均獲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由於境管期限將屆,桃園地院上周召開訊問庭,合議庭裁定今曝光,鄭等5人自28日起再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個月。

合議庭說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若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告可能逃跑、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告可能會破壞、偽造或變造證據,或者可能串通共犯或證人等情形之一,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於審判期間,限制出境或出海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8個月,至於限制的累計時間,依據罪刑不同而定,若最高刑期是10年以下的罪,限制累計時間不得超過5年,其餘罪名累計不得超過10年。

合議庭說明理由,經查被告鄭文燦經訊問後,就其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部分否認犯行;被告廖俊松就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的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部分坦承犯行,但就涉犯侵占罪嫌部分否認;被告侯水文、廖力廷就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的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部分坦承犯行;被告廖家興就所涉犯侵占罪嫌部分坦承犯行。

然依同案各被告及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卷附的行政函文、會議紀錄、通訊監察譯文及對話紀錄擷圖等證據資料,認為5名被告所涉罪名的犯罪嫌疑均屬重大。經檢察官、被告5人及其等辯護人表示意見後,考量所陳內容,仍與部分同案被告及證人所述有所差異,復衡其等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及所涉案情節程度,綜合研判,有事實認為5名被告均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合議庭審酌,本案審理進度及侵害公私法益程度等情,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追訴遂行公益,兼衡5名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程度等情,認原限制出境、出海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必要,因此裁定5名告均自2025年4月2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由法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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