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農地自益信託登記在他人名下 不適用免徵遺產稅優惠

勁報

更新於 2019年06月25日16:06 • 發布於 2019年06月25日16:06

【勁報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因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在他人名下,則所遺留下來的財產標的是權利,而非土地本身,即使農地仍持續作農業使用,也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農地可免徵遺產稅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遺產稅案件,查到年邁甲君與受託人乙君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將農地信託登記給乙君,信託期間自98年12月3日起至108年12月2日止,信託期間內甲君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土地1,350萬元,並同額列報農地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死亡時,所遺之財產標的為「信託利益之權利」,並非A地本身,乃將財產性質由土地轉正為權利,並否准認列農地扣除額;繼承人不服,復查主張該土地一直維持農地狀態,並有作農業使用之事實,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徵遺產稅之標的,經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其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國稅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及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時就信託契約所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其標的為「權利」,農業用地之免徵遺產稅優惠,必須是繼承時以被繼承人名義登記土地所有權、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等三要件,所遺土地才能免徵遺產稅。

國稅局表示,本件土地本體雖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但因訂有信託契約且登記在受託人名下,因此該土地已因信託關係使遺產稅標的成為信託利益權利(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5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而非土地本體,遺產稅標的既非土地,即不符合免徵遺產稅要件規定,無法適用該項扣除額優惠,提醒納稅人注意。(于郁金攝)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新北獨居房東趴臥樓梯間猝死! 友人誤判抱回房內「電暖爐取暖3小時」

壹蘋新聞網
02

台電老班長夾困身亡!兒傷心痛訴:房貸都還完準備退休享福…就這麼沒了

三立新聞網
03

「大叫一聲」後昏迷!台中11歲女童疑心肌炎 搶救3天不治

鏡週刊
04

桃園驚傳隨機攻擊!女童遭「鎖喉拖行」國小緊急發給家長的一封信

新頭殼
05

89歲連戰罹癌+中風!媳婦親揭「最新病況」全說了

民視新聞網
06

賴清德爆出席宏都拉斯總統就職典禮? 總統府回應了

鏡週刊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