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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友善行車、禮讓行人 竹縣警5/1日起全面加強執法「行人路權」

勁報

更新於 2020年04月30日02:41 • 發布於 2020年04月30日02:41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新竹縣去(108)年整體行人交通事故計有576件,其中A1交通事故(24小時內死亡者)計有11人,為保障行人安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自今年3月16日起訂定「強化行人路權執法工作執行計畫」,分別從宣導及取締面強化車輛駕駛人養成「禮讓行人」習慣,並使行人遵守相關路權規定,提升高齡者之用路安全,降低交通事故之發生。

新竹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隊長陳鴻德指出,「強化行人路權執法工作執行計畫」宣導期程至4月30日止,宣導主軸為汽(機)車禮讓行人及行人遵守交通法規二大部分;為加強駕駛人禮讓行人穿越道上行人及行人自身交通安全觀念,提醒民眾自今年5月1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止,係這項計畫的加強取締期程,希望用路人能落實友善駕駛,共同建構「友善交通、禮讓行人」之優質城市。

新竹縣警察局將針對違規行為加強取締重點包括: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或轉彎時未禮讓行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第48條第2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斑馬線)、闖紅燈、或擅自穿越車道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3款,處新臺幣300元罰鍰)、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處新臺幣300元罰鍰)及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竹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表示,行人穿越道路時,如果不遵守相關管制規定,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呼籲行人於穿越道路時,一定要走在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上並依行人專用號誌(小綠人)指示穿越,同時車輛亦需遵守行車號誌管制並禮讓行人。另為使駕駛及行人能更安全通過路口,交通部編撰路口安全口訣『慢、看、停』:「慢-接近路口,減慢速度、看-擺頭左右察看,有無人車、停-讓斑馬線上的行人先行」及行人安全過馬路5步驟『停、看、轉、揮、動』:「停-停人行道不強行、看-看看號誌小綠人、轉-轉左轉右等車停、揮-揮手微笑表謝意、動-動身起步快步走」。

(圖由竹縣警局提供/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強化行人路權執法工作執行計畫」加強取締期程自今年5月1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止,希望用路人能落實友善駕駛,共同建構「友善交通、禮讓行人」之優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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