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金槍毒」不得為候選人?內政部:研修候選人消極資格規範
立法院民進黨團昨日(5)舉行記者會表示,將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修法,未來涉及「黑、金、槍、毒」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內政部也發文回應將妥慎研修候選人消極資格規範,確定清廉參政。
民進黨團副幹事長黃世杰昨日在記者會上說,民進黨團將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主張應參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經判刑確定者,就要排除在參選公職的範圍。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羅致政說明,也就是涉及「黑、金、槍、毒」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這是對於政治人物最高道德的要求,也是最低法律下限要求,希望各政黨表態支持修法。
對此內政部昨日回應,為杜絕有關人員藉參選漂白之情事,將妥慎研修兩項選罷法有關候選人消極資格之限制規定,以回應各界期待。
內政部表示,依組織犯罪條例第13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對於黑道藉參選漂白者,已有明文限制。
內政部也指出,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經判刑確定者,是否亦納入限制參選範圍,因相關法條規範之犯罪行為態樣、罪刑不一,尚須在限制參選之公益性及參政權保障作衡平考量。
內政部強調,為健全清廉參政之民主選舉制度,將積極推動候選人參選資格修法作業,以期於113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新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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