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詢上銬影響自白任意性?雄檢上訴爭口氣 法界這樣看
李姓男子被控販售毒咖啡包給盧姓女子,被檢方依販賣三級毒品罪起訴,李在檢警偵詢時都自白承認販毒,但一審改口否認,還稱警詢時警方違法上銬,屬於不正訊問,法官採信李男說法,認為警詢上銬影響李男陳述自由意志,不具證據力,加上無其他積極事證佐證李男販毒,判決李男無罪。
此一判決一出,在警界、法界引起熱議,警方直指法官不懂基層單警訊問筆錄的困難點,見解過於「獨到」,恐讓他們製作筆錄無所適從。高雄地檢署收到判決後,直指法官所見社會事實與民眾落差越來越大,為了捍衛自白證據力,已提起上訴。
雄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宋文宏表示,法律並未禁止警詢不能上銬,有無必要性應依個案判斷,若法官在法律未禁止情況下,單純以被告自白不具任意性,此一論點過於率斷。
根據判決內容,警方當時根據線報,掌握李男販毒事證,前年9月15日上午持檢察官核發的搜索票到李男住處搜索,當場拘提李男至派出所製作筆錄。
李男在警詢、檢方訊問時都自白販毒,檢方根據李男證詞及藥腳自白,偵結依販賣三級毒品罪將李男起訴。但案件移審到法院後,李男改口稱自己沒有販毒,因逮捕時吃了安眠藥,作筆錄時意識不清。
李男辯護律師則稱,依法犯罪行為人後詢時,警方不得不分情況上銬,李男被拘提時,沒有自殘、攻擊、逃脫意圖,並沒有必須使用手銬的情況,既然筆錄在違法情況下做成,自白就無證據能力;且檢方訊問時,李男僅能回應「是」與「否」,筆錄在違法情況下作成,也不具效力。
雄院合議庭審理後,採信李男律師主張,認為李男當時並無上銬拘束的正當理由,因此警詢筆錄中的自白,屬於「不正方法」取得,不具證據能力,加上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李男販毒,判他無罪。
全案關鍵在於法官舉刑事訴訟法282條規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雖該條是針對法院開庭的規範,警詢及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並無準用這條規定,但合議庭認為這是法規之不備,不能因此就將此不利益歸究於被告。
合議庭主張,偵查中若無正當理由以手銬或腳鐐等方式拘束身體,在這情況下取得的自白就屬「不正方法」,應無證據能力,否則無異於鼓勵員警以「方便管理」為由,即可一律對犯罪嫌疑人上銬詢問,嚴重侵害人性尊嚴及自由。
曾任警官的律師郭晏甫對於判決見解不認同,直言法官見解與基層作法差距太遠,以往單警詢問時,均依警職法、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不能僅因上戒具,就認定不具證據力,這樣法律解釋是無限擴充。
郭晏甫認為,所謂「不正方法」應是以強暴、脅迫、利誘等手段取得的自白,戒具是防止人犯做出不當舉動,並不會影響其自白的任意性,法官見解與實務脫離太遠,上訴應有改判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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