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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大家問繼承PART1 律師親自回答

視在哈LAW

發布於 2020年11月05日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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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我哥哥在二年前過世,過世後前妻帶著小孩來爭房產,已經打了刑事跟民事官司都順利解決了。所以想請問律師,我是一位不婚族,我以後的財產不想留給我哥哥的小孩可以嗎?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謝謝你們

A: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您哥哥的子女,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且因為哥哥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所以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哥哥的小孩也不會有代位繼承的問題,故而哥哥的子女本就不得繼承您的遺產。

Q:周律師妳好: 本人是再婚職業婦女,與前任先生育有一女,監護杈歸我 現任丈夫也和我一樣,擁有一女(監護權也歸他)如今;二個女兒也各自婚嫁.若我生前未作財產規劃,人走後遺產將會被如何分配.例如:現金與不動產

A: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44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女兒無論是否出嫁均得繼承遺產,又現任丈夫生的女兒,與您並無血緣關係,若未經收養程序,不得繼承您的遺產。故而,您的繼承人應分別為現任配偶、您與前任所生育的女兒,共二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該二人得平均分配您的遺產,包括現金及不動產等。

Q:律師先生,小姐您們好: 我想請問財產分配的問題, 第一任太太已過世 育有4名子女 第二任太太已離婚 育有2名子女 我是我先生的第三任太太 沒有子女 想請問若先生過世遺產會如何分配? 倘若先生留有遺囑,遺囑中沒有我的部分,那我會有權利分配到遺產嗎?

A: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44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依所述,先生的法定繼承人應有六名子女及現任配偶,共七人得平均分配先生的遺產。您既為法定繼承人,則即便先生的遺囑中未分配任何遺產給您,您仍得主張特留分,也就是您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Q:我公公名下有1間房屋,他有兩個兒子1個女兒,因不想過世後房產分給大兒子,請問這該如何處理

A:倘大兒子有民法第1145條之情事,則會喪失繼承權,自然無法繼承公公的房產。若無上開事由,則建議以生前贈與、或者立遺囑的方式處理,惟須注意,立遺囑的話,大兒子仍受特留分之保障。

Q:您好:民法繼承順位的兄弟姐妹有包含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嗎?

A: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的規定中,並未排除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間的繼承權,故而半血緣的兄弟姊妹是有包括在內的。

Q:公公用贈與方式把房子過給二兒子 那以後公公過世 那個房子其他兄弟還有權力要嗎?

A: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依上開規定,如果當初贈與房子的原因是結婚、分居或營業,可以主張歸扣,也就是把價額加入遺產做分配。除此以外的贈與,其他兄弟原則上無法主張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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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睿元律師 LINE ID:@984xrcch/ 電話:0936-27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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