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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勞資爭議「才報到就提告」 宜縣府籲:守法是企業最佳護身符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07月18日22:20 • 地方中心/宜蘭報導
宜蘭縣政府(圖/資料照片,圖源:宜蘭縣政府提供)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近來受理勞資爭議調解時發現,部分微型及中小型企業因對勞動法令不夠熟悉,在勞工到職初期易產生爭議事件,常見樣態包含未在員工到職首日投保勞工保險、資遣費計算有誤或未給付等情事。此外,近期也觀察到多起爭議案件,源於勞工在短暫任職後,即因前述勞動條件的問題而提出權利主張,進而引發補償爭端。

勞工處強調,縣府不僅是勞動檢查的執法機關,更是企業守法經營的輔導夥伴。為協助縣內事業單位建立完善的勞動制度,從源頭避免無謂的勞資糾紛與罰則,本處特別提出四要原則,並提供專業諮詢與輔導,呼籲所有雇主共同遵循:

一、要完備法定文件,明確勞雇權益

簽訂書面契約:不論聘僱時間長短,建議皆與勞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契約中應詳載工作內容、地點、時間、薪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例假、休息日及請假等勞動條件。

備置勞工名冊:依法備置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出勤紀錄應詳實記載至分鐘。

二、要確實辦理保險,保障勞工權益

到職即刻投保:此為強制規定,不得由勞雇雙方協議免除。僱用員工5人以上者,應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未滿5人者,也應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並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切勿高薪低報:投保薪資應按勞工實際工資總額覈實申報,確保勞工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能獲得應有的給付。

三、要依法處理離職,避免後續爭端

建立客觀考核:雇主在勞工到職初期,應建立客觀、具體的績效評估標準,並留存相關輔導與考核紀錄。

資遣程序合法:縱使勞雇雙方有約定考核期,若評估後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雇主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辦理資遣,依法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遵守預告期規定。同時,須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完成資遣通報。

四、要循求法定調解,共創勞資雙贏

若發生勞資爭議,宜蘭縣府提供免費、公正的勞資爭議調解服務,由專業調解人協助雙方釐清爭議,尋求合法、合理的解決方案。經調解成立的方案具備法律效力,對勞雇雙方皆有保障。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重申,遵守法令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建立正確的勞動法遵觀念,不僅是保障勞工,更是保護雇主自己。縣府將持續扮演企業最強力的後盾,透過宣導與輔導,協助事業單位打造合法、和諧的勞動環境。事業單位如對勞動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洽詢勞工處勞資關係科(03-9251000分機1731~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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