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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太魯閣號案禍首李義祥肇逃無罪變有罪 審判長曝理由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5月29日16:50 • 發布於 05月29日09:23

408列次太魯閣號撞車出軌案奪走49條人命,禍首包商李義祥從一審7年10個月,二審量刑加重為12年6個月,關鍵在於一審肇事逃逸無罪,花蓮高分院合議庭二審改判有罪,處最高刑度7年;另外,家屬主張李應以不作為殺人罪論斷,合議庭認為並無殺人犯意,維持原來的過失致死罪。越籍移工華文好部分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審判長林信旭說明,李義祥肇事逃逸由無罪改判有罪,是因當時李從事故發生的東正線移至相距約100多公尺的西正線,要求工人離開,違反停留現場的義務,且李在事發後連110、119都沒有打,雖然曾打電話給台鐵人員熊德育,但也未清楚說明,並非求援,合議庭認定違背「即時協助救護被害人」義務,原審就此部分諭知無罪,難認為允洽,因此改判,量刑7年為法律上最高刑度。

至於妨害投標罪,一審量處李義祥法定最高刑3年,考量其他案子並未判到這麼重,且妨害投標行為與後面的過失致死隔了兩年多,沒有明顯因果關係,考量量刑均衡性,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0月。

受害者家屬主張李義祥涉犯「不作為殺人罪」,林信旭說,合議庭衡量李義祥當時拖拉吊卡大貨車,因為車子卡在邊坡,想把車子扶正,操作不慎才翻覆,可以認定有過失,但目的是怕車子掉下去。

此外,吊卡大貨車翻落鐵軌到被408列次撞上僅1分多鐘,一般人都會驚慌失措,無法因為沒有立即反應就認定有殺意,另外李和408列次乘客也不認識,綜合這3點,合議庭認為李的不作為構成肇事逃逸,但無法因此認定有殺人的犯意。

2021年4月2日,李義祥帶越籍移工華文好在北迴線花蓮清水隧道北口邊坡違法施工,因吊卡大貨車故障熄火,用怪手拖拉時翻落鐵軌,致408列次太魯閣號反應不及撞上,造成49人死亡,200多人受傷,為台鐵60年來最嚴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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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號出軌案,被告李義祥二審認定肇逃有罪,連同過失致死、妨害投標罪,定應執行刑12年6月。本報資料照片
審判長林信旭說明花蓮高分院合議庭改判理由。記者王燕華/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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