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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花旗建立獨買市場,公平會不應袖手旁觀

理財周刊

更新於 2022年02月11日03:24 • 發布於 2022年02月11日03:21 • 林筠騏

什麼是資方獨買市場?

口語上,我們常常講「勞動市場」。這個概念就是將勞資之間的關係套用到經濟學上所稱的「市場」:此時「生產者」是「勞方」、「消費者」變成「資方」,而「生產要素」就是「勞動力」。理想上,一個完全自由競爭的勞動力市場是由一群雇主彼此競爭一群勞工,並且在競爭當中得到供需均衡的工資與就業人口。在這個意義下,由供需曲線所刻畫出的自由競爭勞動力市場會如附圖左邊曲線圖所示,理論上沒有任何一間公司有單獨設定工資的能力。如果有任何一間公司偏離了由市場決定的均衡價量,要不是付更少工資聘雇更少勞工,或是付更多工資然後承擔損失,都必須離開這個市場。

然而,獨買市場並非如此。附圖右方則是獨買市場的供需曲線。在一個獨買市場中,會有一個主導的雇主,因為它可能公司夠大、在市場中具有夠大的議價能力,或是由多間公司聯合起來一起行動,因此可以單方面決定工資。在右圖的狀況下,為了最大化收益,雇主聘僱人時會選擇「增聘員工的產量會等同增聘員工的成本」作為聘僱員工的數量。而這個數量所對應到的工資(wMNM),會比競爭市場均衡價量(w*N*)更低。

互不挖角協議建立的資方獨買市場

2016年的歐巴馬政府公布的一份政策文件中強調勞動市場的獨買─設定工資的能力─會影響勞工工資、勞工福祉:「經濟理論已經顯示具有獨買市場力量(monopsony power)的企業有動機用比完全競爭勞力市場更低的價格聘僱更少的員工…也就是說,透過招聘較少人才、支付較少工資並犧牲部分勞動力,具有獨佔市場力量的雇主可以把由工資帶來的產能轉換成公司的利潤…這樣的做法會導致就業與產出減少…也會弱化勞力產出與工資之間的關聯…也讓企業有能力自行設定工資,對員工差別待遇。」文件也指出「雇主共謀」(Employer collusion)也會影響勞動市場:雇主們互相談好不聘用對方員工、或者提供一致的勞動條件給求職者的做法,就像在商品市場中談好價格一樣。

另一方面,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公布一份《雇傭行為中的反托拉斯紅線》文件,列舉九項可能違反反托拉斯法的行為,其中第二點是:「(公司)與其他公司取得同意不聘僱或招募彼此的員工」。

而這種公司間彼此約定不聘用對方員工的契約,就被稱為「互不挖角協議」或「禁止挖角協議」(no-poaching agreement、anti-poaching agreement)。

美國的案例

美國聯邦司法部2021年1月5日正式提起第一起互不挖角協議的起訴案。根據起訴書,被告Surgical Care Affiliates(SCA)是在全美經營醫療中心的公司,而在2010年開始,SCA與其競爭公司雙方議定不招攬彼此的資深員工。為了履行這個約定,SCA要求自家員工若要求職,必須先行告知公司並向求職公司揭露自己目前受雇於何處。

聯邦大陪審團認為SCA公司的舉動實質影響了州際貿易與商業,因為這會影響SCA與合作公司在聯邦各州所聘僱的資深員工,並限制他們於各州間自由轉換工作的能力。並依據聯邦反托拉斯法第一條提起訴訟。

花旗銀行將成為臺灣首例?

2021年10月傳出花旗銀行在出售消金業務,與參與第一輪投標的15間銀行簽訂協議,自簽訂後三年不得聘僱現在還在職的花旗員工,時間之長,甚至超過勞動基準法第9-1條中對於競業禁止所規定的兩年時限。

筆者認為花旗銀行的作為值得我們注意:花旗將有興趣來投標的、全國消金業務最大的15間銀行簽訂互不挖角協議,那幾乎是封殺了花旗銀行消金業務三千餘位員工在臺灣的生路。若我們參考美國聯邦司法部去年所起訴的案例及理由,那麼花旗銀行在臺灣的作法不僅嚴重影響勞動權益,甚至會影響到自由競爭的勞動力市場─花旗銀行的作法,毋寧說是在創造一個獨買市場。筆者認為,公平會應該要從公平交易法維持市場自由競爭的精神,介入由雇主共謀所建立的資方獨買市場。

筆者在去年11月10日經濟委員會中,便以花旗銀行試圖創造資方獨買市場一事質詢公平會李鎂主委,可惜的是,公平會最後採信花旗銀行說法,認為這只影響到進入第二輪投標的銀行,因此影響範圍並不大,屬合理限制。

但是筆者並不同意公平會的結論。以花旗銀行的案例來看,花旗銀行在與第一輪投標銀行簽訂這個互不挖角契約時,就已經確實發生影響市場的效果了,以花旗為首,參與談判的銀行或者遵照協議內容而不接觸花旗銀行現有員工,或者暫時停止聘任花旗銀行員工程序,如此無異於透過資方聯合行為共同商定花旗銀行員工的市場價值為零,已經明顯影響勞動市場的市場功能。花旗銀行與其他銀行簽訂互不挖角協議,已滿足了公平交易法第14條明定禁止之「聯合行為」的所有要件:(1)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之事業;(2)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3)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等,以及在本案中最顯著的(4)足以影響生產、交易或服務供需等市場功能。公平交易法也同時賦予公平會相當大的調查權與裁量權,以維護市場的競爭性。公平會不應畫地自限,只看紙本協議內容;而應該衡酌是否造成限制競爭的效果,並進行相應裁處。

然而花旗銀行案除了公平法面向外,是否也涉及勞動法與金融監理議題?而國家要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除了「裁罰」這種公法上的手段外,又有沒有可能透過私法契約的規制將「禁止勞動市場獨買」內化在企業間的締約過程中?(下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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