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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皮夾好心送警局反被告!失主控侵占求償15.2萬 判決出爐

太報

更新於 2021年10月06日03:50 • 發布於 2021年10月06日03:50 • 吳亭頤

台中一名女子在超商撿到皮夾送到警局,卻反被失主聲稱皮夾內少了現金與超商隨取卡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出爐。

女子在超商撿到皮夾送到警局,卻反被失主告上法院。(示意圖/Pixabay)

撿到皮夾送警局反被告侵占

去年8月,台中一名陳姓男子在超商買東西時,把皮夾忘在櫃台,被一名黃姓女子撿到送到派出所,但陳男領回後,認為皮夾內少了4萬4千元現金、價值10萬8千元的超商振興隨取卡,控告黃女侵占,還求償15萬2千元。

根據豐原簡易庭指出,陳男主張自己從事飲料批發業,每天身上會放5到10萬元不等的現金作交易,他指出黃女撿到皮夾後沒有告知店員,也沒直接送到超商旁的台中市警察局,反而1小時後才送到較遠的派出所報案。

而黃女解釋,她不知警局就在超商旁,因和健身房業務有約才會先行離開,再送到派出所。她也指出,皮夾無法塞進這麼多現金與隨取卡。

對此,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卓俊忠表示:「被告是主動把所撿到的皮夾送到警局,並不是事後警方透過監視器或相關證據查獲,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涉嫌侵占。」檢方以刑事訴訟的無罪推定原則,對女子不起訴,民事求償部分也被法官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路上撿到東西該怎麼辦?

內政部表示,依民法規定可以送給警察或公家機關,並交付遺失物,如果民眾有疑慮可以先拍照或錄影,再送至鄰近的警察局(派出所)來辦理。

若是在捷運站內、火車站或學校等公務機關中撿到東西,可以直接就地交給管理單位,像是服務台、失物招領處等,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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