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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還家屬公道!上士帶鋼瓶自盡「室友無辜陪葬」 法院判賠金額曝光

TVBS

更新於 03月30日07:48 • 發布於 03月30日07:48 • 張哲輔
台灣陸軍十軍團2名上士於寢室身亡。(圖/TVBS資料畫面)
台灣陸軍十軍團2名上士於寢室身亡。(圖/TVBS資料畫面)

台中陸軍十軍團發生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33歲的陳姓上士於前(2023)年6月25日晚上在營區寢室內,選擇以氣體結束生命,卻不幸連累同室的29歲陳姓上士。該名室友在次日(26日)凌晨返回寢室,因吸入過多氣體失去意識,最終搶救不治身亡。被害人的家屬對此悲憤不已,向軍方及對方家屬各求償2614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陳姓上士的家屬需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627萬5288元,軍方則免於賠償責任。

據了解,此案件始於陳姓上士於2023年6月25日晚間10時30分,在陸軍五支部運輸兵群的寢室內以氣體結束生命。次日凌晨,29歲的陳姓室友回到寢室,在躺椅上休息時因氣體濃度過高昏迷,直到早點名2人未到,才被發現失去意識。兩人被幹部發現後,立即進行心肺復甦術,並由消防隊送醫,然而最終均宣告不治。

33歲陳姓上士身旁留有遺書,而不幸身亡的室友結婚僅兩年,留下遺孀與兩名年幼子女,家屬對此無法接受。室友的媽媽更在告別式淚控,兒子託夢訴說不願赴死的心情。因此認為營區未盡到安全維護責任,將軍方及上士家屬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

在庭審過程中,33歲陳姓上士的家屬雖向被害人家屬表達遺憾,但認為此事件並非故意造成,故請求降低賠償金額。軍方則主張此不幸事件是由於個人自殺行為引發,與他們無直接因果關係,不應負賠償責任。法官考量各方說詞,認為軍方雖有安檢疏失,但難以證明與事件有直接因果關係,故判決免賠。

法官最終裁定,33歲陳姓上士的家屬需在遺產範圍內負擔賠償責任,支付被害人遺孀與孩子的扶養費及家屬的精神慰撫金。總計輕生者家屬需賠償627萬5288元,當中包含兩名幼子的扶養費117萬餘元、遺孀的扶養費74萬餘元、喪葬費35萬4000元,及四名家屬的精神撫慰金各100萬元。此判決結果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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