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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夫妻遊平溪遭路燈重砸 法院判國賠493萬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09月17日08:02 • 發布於 2024年09月17日07:50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2021年9月一對從花蓮到新北市平溪區遊玩的夫妻,行經靜安吊橋南山端出入口時,竟被從天而降的路燈砸中,先生受有腦震盪、頸椎挫傷等傷勢,妻子則除腦震盪、頸椎挫傷外,其聽力受損需終生配戴助聽器,勞動能力減損20%,2人並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會夢到路燈掉落驚醒、去年因地震頻繁不敢出門。基隆地方法院日前依國家賠償法,判決平溪區公所需賠償493萬餘元。

根據基隆地院判決,來自花蓮的黃姓男子與潘姓女子為夫妻,他們透過法扶律師提告主張,2021年9月15日夫妻2人到新北市平溪區旅遊,經過靜安吊橋南山端出入口石墩時,沒想到上方有路燈掉落砸中2人,黃男受有腦震盪、頸椎及腰椎挫傷、頸椎脊椎炎伴有神經根病變、枕骨神經痛、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傷害;潘女則有腦震盪、頸椎挫傷、頭部挫傷、左側小腿及膝蓋擦挫傷、雙側傳導性聽力障礙、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依國家賠償法向平溪區公所求償,並依民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夫妻倆請求金額一共為724萬3135元,包含中西醫療費用、往來台北及花蓮交通費用、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另潘女聽力下降,未來需購置助聽器費用,且經花蓮慈濟醫院復健科鑑定,她的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20%,據此請求工作能力缺損損失。

平溪區公所則透過律師答辯,認為事故發生當天2人有報警但拒絕上救護車,區公所人員將他們帶到衛生所後,並沒有做任何救護處置,可見2人當時沒有受任何傷害,主張原告方提出的傷害應與本次事件無因果關係。此外,這對夫妻距離事發後1年3月又15日,才前往身心科看診,與常情不符,並認為2人並無行動不便,且平時皆在花蓮就診,無遠赴台北就醫之必要。

區公所的律師認為,潘女配戴助聽器價格過高,應使用價格較中間的助聽器,而且可申請政府補助,應扣除該補助費用。

平溪區靜安吊橋。(圖/取自「國家文化記憶庫」網頁)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黃男與潘女當日到平溪行經靜安吊橋遇路燈掉落,此有新北市警局瑞芳分局十分派出所工作紀錄簿及路燈掉落照片為證,加上國家賠償責任採無過失主義,當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人民受有損害,不以公家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法院表示,發生事故的路燈為平溪區公所管理,自應注意一切危及使用人安全情形、主動搶修並保持完整、維護通常安全狀態等,員警工作紀錄亦記載2人頭部紅腫、破皮流血等傷勢,經消防隊現場包紮,經其同意後到平溪衛生所照X光及後續檢查,消防機關救護紀錄亦有相關記載,可見2人被掉落路燈擊中傷勢,應勘認定。

關於到身心科求診時間,法院認為黃男及潘女同樣都是在該事故後產生相關症狀,包含睡眠時常夢到路燈掉落場景驚醒、去年地震頻繁不敢出門等,依社會一般通常觀念,此類創傷相關身心科疾病,與個人生活經歷高度關聯,不會有無故發生2人同時患病的情況,因此未採信平溪區公所答辯。

法院表示,原告方所受傷害非輕,病患本有選擇醫療方式,以及適合自身情況交通方式前往醫療院所的權利,因此交通費用方面自得請求賠償。

對於潘女的聽力受損及配戴助聽器,法院調查後認為,有醫療器材公司專業職員測試、建議配戴型號等,至於是否申請補助為潘女自身權利,平溪鎮公所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潘女已申請補助,得據以扣除賠償金額,因此判定區公所答辯無理由。

基隆地院審酌後,日前判決平溪區公所應賠償黃男26萬7939元、賠償潘女466萬7459元,總計493萬5398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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