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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大法官說黨產條例合憲 台大政治系教授批「非常失望」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11月13日07:55 • 發布於 2020年11月13日07:5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93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合憲,台大政治系教授黃錦堂今評析,對於本號解釋非常失望。東吳法律系教授林三欽說,「不當黨產處理」制度固然與「政黨解散」有別,但基於敏感地位及潛在受不當對待,以致於影響公平競爭風險,設計上是否應提升為「法官保留」而非黨產會逕自決定。

「理律法律事務所」與「台大公共事務研究所」今舉行「黨產條例釋憲案對民主法治的衝擊?重建還是解構?」論壇,邀請前大法官湯德宗、理律所長李念祖主持,並由台大政治系教授陳淳文、黃錦堂、東吳法學院講座教授董保城、林三欽主講。

黃錦堂說,黨產條例「一整套」嚴苛規定,事實上只針對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且涉及民主、法治、人權根本重大問題,理應採取「嚴格審查基準」,檢視該法律是否追求迫切或壓倒性的公共利益,及措施是否合於必要且最小剪裁,大法官竟採中度審查基準。

再者,本件解釋沒針對中國國民黨,因為是法官就附隨組織案的聲請,個人認為儘管大法官沒針對國民黨本身,但條例是針對國民黨,應該要對國民黨做討論,嚴格言之,本解釋案沒有對國民黨直接論述,這是不妥當的。

觀察南非經驗,是要先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下設「人權侵害」、「特赦」、「補償與回復」等三委員會,依據調查報告再接續後面處理,而我國則是設置「轉型正義委員會」。他認為,政府號稱「轉型正義」,應該要有周延性,顯然我國不夠周延。

我國與東德社會統一黨作比較,東德是剎那間亡黨、亡國,一夕間瓦解,有竊盜、變賣黨產之虞,可惡性、可清算性非常高,但我國威權轉型已過30年,最大在野黨沒有亡國、亡黨、變賣黨產之虞,問題不是很急迫,竟用此高強度方式進行。

民主事實上是漸進成長,不是說現在是好的,以前都是可恥的。每個國家有其條件,透過執政者與人民同心協力,早期政府有相當重要角色的扮演。他認為,國民黨治台時期,法治背景卻稱以黨國優勢竊取,本件解釋應該要嚴正檢討法治理論。

民主與法治都要與時俱進,窮困落後原始國家,諸多政策有人權的限制性,個人認為這段大法官解釋太過簡單,正當化高強度管制,講得太簡單。況且,國民黨也有諸多功勞,如果要評價,應該要平均,予以一併評價,這是評價失當。

最後,黨產會組織有問題,應該要用二級機關,且民主正當性不夠,委員提名產生運作都沒規定。以德國為例的話,是主要政黨都有參與。黃錦堂認為,應該要有在野黨成員,才不會在內部作業上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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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律法律事務所」與「台大公共事務研究所」今下午舉行「黨產條例釋憲案對民主法治的衝擊?重建還是解構?」研討會。記者賴佩璇/攝影。
「理律法律事務所」與「台大公共事務研究所」今下午舉行「黨產條例釋憲案對民主法治的衝擊?重建還是解構?」研討會。記者賴佩璇/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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