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三件受刑人假釋後犯輕罪,卻被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案,法官認為刑法有關假釋撤銷、合併刑期相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讓法院無裁量空間,裁定停止審理,聲請大法官釋憲。
最高法院審理陳姓男子、姜姓男子、羅姓男子聲明異議案,其中陳與強盜集團帶西瓜刀、瓦斯噴霧至汽車旅館、超市強盜取財,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判無期徒刑定讞,二○一二年假釋出獄。
二○一五年陳又涉肇事逃逸判刑一年一月確定,被撤銷假釋,須再入獄廿五年,陳不服聲明異議,認為自己努力更生,僅因駕車不慎肇事,一時緊張離開現場,且事後和對方和解,若因此撤銷假釋服殘刑廿五年,輕重失衡。
姜則多次搶劫並強姦女乘客,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判無期徒刑定讞,一九九○年入獄至二○○一年,二○○四年再犯媒介性交易判刑三月,撤銷假釋須再入獄。羅拿水果刀砍死兩人,判無期徒刑定讞,一九九八年入獄至二○一一年假釋,二○一七年酒駕被逮,判兩月徒刑,撤銷假釋須再入監。
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法條文義太過明確,難讓法院有裁量「伸縮」空間,在文義範圍內獲致合憲判決,也無從以目的性限縮來填補,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違反比例原則疑慮。
另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時,如有其他被判有期徒刑之罪,則於執行殘刑廿五年後,才能接續執行其他的有期徒刑,且不能合併計算執行期間,最高法院也認為有違憲之虞,一併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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