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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判決書複製貼上 監院彈劾橋頭地院前法官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07月09日08:18 • 發布於 2019年07月09日08:18
監察委員高涌誠(左起)、陳師孟、楊芳婉。(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橋頭地方法院前法官張俊文審理歐姓被告酒駕案件,竟複製蘇姓被告的簡易判決書內容,製作明顯錯誤的判決書並送達歐姓被告;監察委員高涌誠、楊芳婉調查後,認定張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今以13比0的票數通過彈劾張,全案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監委陳師孟說,此案應為法官彈劾「雙軌制」首例。

高涌誠表示,約詢張俊文時,張承認「忙中有誤」,類似這樣的案子,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過去的審理都是降級改敘,幾乎沒什麼爭議;此案主席陳師孟則說,此案今討論3小時,成為法官彈劾「雙軌制」的第一案例,意即法官評鑑委員會尚未做出決定,監院即先彈劾,之後將直接送職務法庭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張俊文審理歐姓被告酒駕案件,製作簡易判決處刑書,但該判決書除了被告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記載為歐姓被告之外,其餘包括起訴案號、主文、事實、理由及附件等,所載的均為另名蘇姓被告,即誤引橋頭地檢署蘇姓被告涉犯公共危險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內容。

監委表示,原判決判歐姓被告(誤載為蘇姓被告)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而後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橋頭地院判歐姓被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4月。原判決量刑時,所應審酌的歐姓被告酒測值每公升0.33毫克,較蘇姓被告酒測值每公升0.75毫克為輕,因此本件歐姓被告的犯罪情節,顯較誤載的另案蘇姓被告的犯罪情節為輕。

監委指出,前法官張俊文錯誤判決書得心證的理由是複製他案書類內容,以他人情節較重的犯罪事實,判處被告較重的刑罰,影響所及,除判決發生謬誤,也致民眾認為法院審判過於草率,嚴重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及司法信譽。

監委強調,綜上所述,張俊文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並已構成法官法所定應受懲戒事由,因此依憲法及監察法、法官法規定提案彈劾,移請職務法庭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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