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律副教授評鑑沒過求釋憲 大法官判合憲:學校追求品質
台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陳妙芬未通過教師評鑑,學院2014年開教師評鑑委員會,決議她未通過覆評,陳女向台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學院委請5名校外委員重行鑑定,覆評仍未過關。陳女循序提申訴、再申訴與行政訴訟都遭駁,改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台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未違法律明確性等原則,今判合憲。
陳妙芬因未通過2011學年度教師評鑑,依規定應於2年內接受覆評;台大法律學院2014年召開教師評鑑委員會,決議她覆評沒過。台大教師申評會接獲陳女申訴,認為申訴有理,請學院另為適當處理。但學院請來5名校外委員,考評後認為她教學、研究、服務成績欠佳,平均分數不到70分,覆評不通過。
因台大申評會、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駁回陳妙芬的申訴與再申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也接連駁回她的行政訴訟,陳妙芬認為台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8條的規定,無法知道受評教師教學、研究、服務的評分基準是什麼,且評鑑程序也未制定客觀、公正的標準,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
憲法法庭今做出本年度憲判字第12號判決,認為台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8條規定合憲。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指出,教師可以透過個人努力來避免喪失教師身分,施行細則不直接立即讓教師身分變動,為尊重大學自治規章的訂定自主權,本號判決採寬鬆審查標準。
憲法法庭認為,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7條分別規範教學、研究和服務的參考項目,並設有最基本門檻標準;第8條明定通過評鑑的標準,須評鑑會就受評教師的教學、研究、服務三項成績綜合考評平均達70分才能通過,語意和內涵一般人看了就懂,且適用對象是台大法律學院的專任教師,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內容「自非難以理解」。
施行細則是由台大法律學院師生訂定通過,對受評教師而言,也有遇見可能性,且還可以透過行政救濟來加以確認,沒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此外,憲法法庭也認為相關規定沒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也符合比例原則,施行細則的目的是要增進教師的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水準,使大學克盡學術責任並追求學術品質,確保學生受教權、實現教育文化目的,屬合理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