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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病逝留下多筆土地、房屋…仍有稅未繳!稅捐可扣除金額怎計算?

好房網

更新於 2025年06月08日04:08 • 發布於 2025年06月08日04:13 • 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的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繳納,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輕遺產稅負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及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扣除金額如何計算?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計算,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地價稅及房屋稅課稅期間各異,所以被繼承人如有死亡當年度地價稅或房屋稅尚未繳納,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的應納而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A先生於112年12月20日因病死亡,遺留數筆土地及房屋,繼承人於113年4月間申報遺產稅時,因112年度地價稅50,000元A先生已於生前繳納,並非A先生應納而未納稅捐;而113年5月開徵的113年期房屋稅10,000元,課稅期間為112年7月至113年6月,該期間A先生的生存天數為173天(112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20日),依比例計算A先生死亡時的應納未納稅捐金額4,739元,可從他的遺產總額中扣除,計算如下:(10,000元×173天/365天)=4,739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的房屋稅或地價稅,必須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計算扣除,而不是以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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