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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停車位放「汽車+重機」283天 管委會求償28萬住戶下場曝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05月27日14:59 • 發布於 2024年05月27日14:57

即時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某社區住戶徐姓男子,把汽車、機車都放在同一車位,被管理委員會認為違反規約,並占用車道阻礙其他車輛通行,經勸導並加收1天1千元清潔費無效後,一狀告上法院。而徐男這舉動長達283日,雖然管委會請求28萬3千元,士林地院酌減後,認定應給付5萬6600元。

根據士林地院判決,該社區管理規約中,停車位只能停放1輛汽車或2輛重型機車(黃牌、紅牌),不得同時停放汽車與重機,亦不得停放白牌機車、自行車或其他種類交通工具。

管委會認為,徐男的舉動不但占用車道阻礙其他車輛通行,且停車挪移時恐容易發生碰撞,對社區有安全疑慮。經該社區2022年修改後規約,如違規情形未當天改善,管理中心得於隔日再開立勸導單,同一住戶自有停車位遭開立勸導單累計達3次,則加收每日清潔費1000元。

經管委會今年2月間連續3次勸導,再自同月8日開始每日加收1000元清潔費,徐仍未改其行同樣照停,管委會復於同年6月19日寄發存證信函,至同年12月29日只催討共28萬3千元清潔費。

法院審理時,徐姓住戶表示,每月都有繳交管理費且從未拖欠,認為管委會是濫權規定加收1000元清潔費,且他本人並未合意此規定,管委會應盡速修正。

徐男認為,自有車位是「約定專用而非共用」,他理應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權益,且自己沒有妨礙其他用戶權益,管委會不應干涉。另外,營建署也曾函示停車位不可用時可以停放機車、腳踏車,當無限制必要,何況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的管理事項,不應及於「約定專用」範圍。

法院審理後指出,社區規約是區分所有權人通過決議修正,用意也在於維護住戶停車安全,並無損害住戶使用專用車位權利,亦無違反誠信原則,因此沒有濫權疑慮。既然徐男身為住戶,自應受規約及管理辦法拘束,有遵守義務。

此外,法官認為如徐男尚有停機車需求,應另於B1租用機車停車位,或是將重機放在B4停車位,並繳納月租費200元或年繳2000元,而非將汽機車停放於同個停車位中。

判決指出,管委會針對每個車位每月收取300元管理費,雖徐姓住戶違規停放車輛造成其他住戶使用車道權益,及相鄰車位安全疑慮,但管委會請求每日加收1000元清潔費實屬過高,改酌減每日加收清潔費為200元,因此徐男違規283日得請求清潔費為5萬6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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