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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投書:勉強維繫NCC運作的委員新登秀,叫人疑惑?又驚奇!

風傳媒

更新於 2024年08月10日22:10 • 發布於 2024年08月10日22:10 • 黃金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期表示,由於缺乏傳播專業背景委員,委員會將暫不處理傳播核處案件。(資料照,柯承惠攝)

行政機關決策不能因為決策者缺乏專業而推責不做

NCC現任三位及一位延任委員(且由行政院指定代理主委)勉強湊足法定人數,它們如何運作,外界都在關注。但於第一次委員會議後記者會上,由代理發言人對外表示,因為缺乏傳播專業背景委員,所以委員會將暫不處理傳播核處的案件,但會內有七件傳播重大核處案因效期將屆(滿三年)將會例外提委員會議處理,這樣的決議透漏什麼訊息,渠等對於NCC委員會運作、現有處境的及本身職務的無知皆令人揑把冷汗,引發無限的疑問?及驚奇!:哇!妖獸!前任竟有近三年應處置之核處案,延宕至今未處理,也未免太誇張了?除此之外,到底是什麼案子應處理而未處理令人好奇?這些案子一定隱藏什麼貓膩?機關可以因缺乏什麼專長所以拒辦法定職務嗎?但好像不是完全不辧,而是選擇性辦案這樣可以嗎?新的不辦,因為專長不夠?那辦陳年老舊案就有專長嗎?或許,新的不辧很快也會變老案,最大的目的是想沈積更多老案?這些疑問?與驚奇!

簡析如下:
1. 因缺乏某專業或能力所以不處理什麼?像醫院少了某種專科醫生,所以不開辦這一科;法院少了某類專長法官所以不受理該類訴訟案。聽來都有點奇怪,若發生在私部門還好,若發生在公部門,明明機關職權涵蓋這些專業,卻臨時說因專業能力缺少不再受理,恐仍有機關瀆職的問題,機關應想辦法補足及養護這些專業可以滿足機關需求,要豁免大概剩下不可抗力因素吧!哇!會不會他們想把這些案子無法辦理,說是因為立法院不能儘速通過NCC新任委員這個不可抗力造成的嗎!

2. 那以後NCC審理案子若有缺乏相關該案專業背景委員是否皆可不審?已經審畢之案件若有發現決議是缺乏專業背景委員參與,利害關係人得否主張NCC不應做決定?那豈不徒增訴訟紛擾?

3. 更不可思議不是若全部不審也吧!而是選擇性辦案,新案不審而挑過去重大未審決案子來審,審老案就不必考慮專業不足,這邏輯也太怪異了。先不說行政機關應有之職權,那能因少了某項專長人力,所以不處理該專長之事務。而更可議的是它們說雖然不處理新案,但對於重大未解舊案會例外處理,那很有趣您們如何處理?不是說您們沒有這部分專長怎會對簡單的新案不行,但對老舊重案突然勵害起來可以處理了。好像跟人講,我不會開飛機,我只會開大客機,我不會走路我只會跑步,一樣的矛盾滑稽。還是現有NCC只限縮在老案上不接新案,或許是在為早日結束營業提前做準備!

無論行政或司法皆透過向外諮詢提升決策(審判)的合理正當性

歷史一左一右總留下第三條路線,似乎最後總是二邊相互援引修正或共同走向中間路線。學院派與普羅派的決策模式向來爭論:如何呈現社會不特定的多數人的意見看法,普羅派認為應透過社會調查向大眾探查,再經統計分析而求得,這才是真正民主真意;學院派認為這樣的看法僅可得參考,由社會專業菁英主導才是加速社會進步的好方法,民主要委託菁英專業。獨立機關的設計與所有行政及司法等機關設計一樣,有點落入學院派的思維,相信主政者是專業菁英他有有能力解決體系內的問題,但人的能力有限,透過各有專長才能成其大,決策者縱然沒有這些專業,亦能透過諮詢請益或團體學習補足所缺。但在普羅派眼裏仍然覺得專業很容易走向專業傲慢及同温層思維,易與社會脫軌應以普羅社會多加接觸,並宜以制度性導入專業體系,於是各國皆有國民法官、陪審團、諮詢、鑑定等等制度導入,一般行政機關亦導入各種專家諮詢委員會、評議會等等折衷調和的機制。兩邊似不知不覺中皆相互修正援引走向中間路線。

隔行如隔山,各有專精所長,但NCC委員資格僅為類舉

從體系看NCC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會有一些的迷失。NCC的業務範圍會涉及各種專業,但組織法就委員背景要求應僅為類舉,推定上宜為最好應含但不限該類舉範圍。NCC是一個行政機關,有完整的行政體系,包含為執行業務所需各類的專長,若仍不足者尚可透過公聽、聴證、委託鑑定、委託研究,召開各種專家諮詢會議等等方式來補足。各種案子皆透過NCC幕僚單位先行彙整所蒐集之資訊研析,提出可行建議,再由合議制委員會議討論決議,委員會認為仍然無法完成心證時,尚能再發動上揭各種資訊補足機制或請業者到會說明,再予決定。決定方法是採審議式民主,衡平多元價值判斷,過半數決之,有不同意見者或協同意見者皆可要求其意見書列入紀錄並公布。

委員若缺乏部分專長可以向內向外諮詢補足但不能以此避責推諉

現在NCC是行政院引用舊法副主委延任並指定為代理主席,按NCC組織法第十條第3項規定,「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亦即至少應有四位委員出席才能夠足法定成會出席人數,任何議案應要四位全數通過才會生效。但反之,現有四位NCC依法籌組運作,其實係具法律基礎,任何議案皆可進行審理,主要四票共識通過皆為有效決議。依法無選擇辦案之空間,雖委員缺少資訊及傳播專家,並不因此影響其決議之法律效力,亦即無所謂因缺乏某一類專家即可不予處理之理由。試想過去有多少案子某一類專長委員缺席會議仍然照常舉行,某一類委員全數不支持但案子仍為多數決行,仍為有效決議不是嗎?NCC到底在怕什麼?在心虛什麼?這可以做為逃避責任的理由嗎?太不可思議了!按公務人員服務法,NCC委員屬政務公務人員,因業務疏瀆職侵犯人權益或公共利益是要負應有之法律及政治責任。

少數但已達法定成會委員,並非看守,NCC應依法勇於任事

決策這件事在合議制機關,除了最後採審議式民主機制,不是首長專斷專為之差別外,其它在公共決策之作法幾乎與首長制一致。NCC決策層是對相關提會案件做決定,委員票票等值,委員有不同的專業背景,集合這些專家,能於處理相關案件時,提供其專業見解,以供與會者理性溝通,探討可行方案。甚或交峰論辯,激發更多創意,或可激濁揚清。但最後仍是透過民主程序,採多數決決定案件。這樣的做法,可以讓NCC涉及多元價值判斷的案件,於決策過程因有不同背景專家參與,期待做出更有包容性,更衡平多元價值。於決策心證過程「認知」、「價值」、「認事」、「用法」皆能考量周全,面面俱到,更趨完善。但因故無法依組織法的要求召集各類專業背景委員,如目前狀況。在位委員仍可引用上述擴大參與向外諮詢,本於權責依法推動相關業務,不能以委員缺乏某專業即可不去執行該等業務。退萬步言,委員若認為已窮極一切,向內外尋求諮詢仍完成心證進行決策,至身心俱疲無法承受,那可離職不做。在職即應克遵職守,而不是背離逃避,這些都是委員盡職的基本要求。若做得好,NCC委員不在多而在精或可成為未來修法典範。但看現有心虛、膽怯的初登板決議,實在令人搖頭,難以期待。

NCC固然要提升專業能力,但看來維繫獨立性才是現階段最重要課題

要如何允執其中,讓委員不偏心,不受外界尤其是來自黨、政、軍及企等等勢力影響,如何去政治化,讓高度涉政治的傳播監理得以公正無私依法辦理,最重要是如何捥回NCC獨立性,這才是NCC目前面臨最重要課題,現階段最重要是NCC委員應儘速協商產出,才是正題。(推薦閱讀:本周最強內幕》沒有三呼萬歲,賴清德身旁有三根刺!水淹高雄被罵爆,陳其邁當初用「這個」拿下台積電

*作者為施政觀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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