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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同樣占有香港 中國不是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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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4年09月17日15:44 • 發布於 2024年09月17日15:44 • 鄭立
日前有香港男子因穿著印有反送中抗爭標語上衣遭到逮捕,並成為香港通過「23條立法」以來,依該法被定罪的首例。(美聯社)

合法地表達不服統治,是安全的行為嗎?

我常常在網絡討論區中,看到有人在疑問為何那些擺明是親中派的人,談一些基本上有點敏感的事情,例如在言談中把香港當成與中國不同的地方,為何就不會有人來查他水表抓了他?為何有些人做一些只是擦邊球的事情,例如演奏某些抗爭歌曲,出一本書,或者穿個甚麼圖案有點意思的衣服。就會被人封禁或者直接抓起來。

他們說這不是不公平嗎?這不是雙重標準嗎?

對於香港人來說這就是雙重標準,在長期英國人的統治下,香港人對於標準的定義是「行為本身」,比方說你穿黑衣服在街上走如果要被抓,那麼就應該所有穿黑衣服的人都要被抓;如果有一個穿黑衣的沒有被抓,那麼其他穿黑衣服的人都不應該被抓。香港社會普遍的想法,基本上就是小學生常常投訴的「他也怎樣怎樣,老師你為甚麼罰我不罰他」。

雖然客觀上法律是有錢人欺負窮人的,但主觀來說,香港人是希望這世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人類的對錯由法律文字去定義,人類只因為做了非法的行而被罰,反之,合法的行為是一定安全的。而且這種標準是明確,明文的。

香港就曾經流行過一個民間故事,叫作「環首之刑」,就是某個犯人被問吊之後卻沒有死掉,結果犯人的律師就提出了他已經被行刑了,應該被釋放。因為環首之刑只是環首,沒有說一定要死,咬文嚼字的話,那既然法律沒寫就是不用。最終他成功了,而犯人也不用死。這個故事後來還被當成周星馳電影算死草的橋段。

香港人非常熱愛這故事,因為這故事非常合乎香港的價值觀:法律條文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沒有人類的權力大於法律條文,也因此,香港是少數律師會被視為英雄的地方。香港不欣賞孫中山或者羅賓漢這種直接破壞法律的俠盜,而是巧妙地解釋條文操控事情結果的正義律師。當然,這樣的律師之所以存在,前題就是有一個尊崇他們權威的司法系統。

英國要維持現狀,也就是對香港的統治,那只要維持好治安與經濟運作就好。英國統治的「法治」之所以能夠實現,是建立在一個前設上,那就是香港人動搖不了英國的政治。相比起歐洲任何一個國家,英國政府本身已非常穩定,而且香港與英國的文化差異比較大,香港人在血緣與家族,信仰上都跟英國關係非常有限,香港人的政治取態基本上影響不了英國的政治,不會引致英國內亂,所以香港人怎樣評論英國的政治都沒所謂,因為他影響不到英國,而香港人其實也沒甚麼興趣去管英國的政治。香港人基本上都接受了這統治秩序,接下來只要畏懼與尊重在香港設下的文字法律,就一切萬事大吉。

而中國並不是英國。

英國國會自 Act of Union 以來,已經存在了超過二百年,但北京政府只存在了不足八十年;英國政府所統治的領域相對少,文化差異也比較少,而北京政府統治的領域巨大而且有部份相對不穩定;而且香港與北京在文化上差異較少,這都意味著一件事:香港人的行為與言論,是可以對北京統治構成威脅的,更不要說香港人這三十多年對民主的執著,是包括了要「結束一黨專政」,「中國民主化」的。這就是說香港人的政治意識形態,不少都等於要結束北京政府的統治。

這個差異是巨大的,香港人從來都沒威脅過英國對英國的統治,也對殖民帝國的其他殖民行為沒有意見,在非常偶然的情況下,大不了是部份人抗拒過英國對香港的統治(即反英抗暴)。更沒有想過要結束英國政府。

而香港可能有超過一半的人,並不樂見北京政府統治香港;而這部份人當中,可能還有相當部份是樂於看到北京政府對中國的統治瓦解,結束一黨專政,甚至共產黨消失。北京政府當然很想香港人全部都愛中國,那麼這問題就不再存在,但現實上並不可能,香港有些政治直接標榜「反共」,也就是說不管你怎樣做,是不是好人,你是共產黨我就要消滅你,你死我亡沒議論空間。

這樣的香港對北京的威脅雖然大部份時候不成氣候,但不是完全沒有。甚至北京政府也很肯定,只要看到機會,香港人對北京的態度應該是落井下石,牆倒眾人推的。對於中國而言,就像是人體內的細菌病毒一樣,在免疫系統強大的時候,這些東西好像不成威脅,但免疫系統一變弱,所有病痛都會一次冒出來。

香港人對北京先天感情上的排斥,是沒有徹底的解決方法的,所以中國要維持對香港的統治,先天比起英國多了一些困難。他需要盡可能的做到,第一,香港無法威脅北京對中國的統治;第二,香港也無法拒絕北京對香港的統治;第三,對北京不滿的香港人口惠不實,不去實行或資助任何真正能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第四,如果前面三樣都沒有辦法做到,那就盡可能壓制這些人在經濟與文化上的實力,使他們想做也做不到甚麼。

因此真正的衡量標準,是比英國複雜一點的,英國人統治香港,香港人先天就接受了統治秩序,剩下來的是法律文字的問題;但中國治下的香港,香港人卻有不少並不接受這統治秩序;所以衡量對錯的標準並不在於你某個行為有沒有犯了某個法律文字的定義,而是你有沒有挑戰這個統治秩序的意圖,以及對抗這個統治秩序的行為與能力。

換句話說,重點是,你有沒有反意,你是不是不服,你是否有能力去糾眾反抗,你是否能夠控制。

最危險的自然就是後者,聚眾者必然是首要打擊的對象,能夠發動幾十萬人,幾萬人,哪怕是幾百人的人,不論是做甚麼,和平不和平,都不重要。因為能夠發動和平的遊行,也代表能發動任何其他東西,今天的遊行看似無效,只因為目前的情況穩健,但哪天情況不穩呢?有聚眾能力的人,又分兩種,一種是可控制的,一種是不受控的。不受控的那些就是突然會發動群眾而且會成功的人,這樣的人必然是首先打擊的對象,至於你聚眾做的是甚麼事不重要,哪怕只是摺紙飛機都一樣。

香港人不少是不能接受這種邏輯的,在他們眼中,我突然摺紙飛機犯法嗎?有暴力嗎?政府不應該管我。因為香港人是用文字看對錯的,但統治是以威脅程度看對錯的,大家就牛頭不對馬嘴。

上面那些很容易理解,但並不是只打擊這些領袖們,問題就解決的,這些領袖們如果去到別的地方其實也做不了甚麼,他們之所以能成功,是因為他們的不滿本身就有廣大的群眾基礎。所以到頭來,問題還是在於那些伺機而動的群眾處,也就是高調地表達自己對於統治的不滿與反抗的人。換一個說法叫作「軟對抗」。

軟對抗是甚麼呢?其實就是上面摺飛機邏輯的個人版,這樣的人脾氣比較硬,雖然對抗能力有限,但不服就是不服,而且非常想要把自己的不服表達出來,最終的結果就是打擦邊球,做一些在法律條文上應該是合法,但是擺明就是表達不滿統治的行為。演奏歌曲,在網絡上鍵盤嘴炮,穿黑色衣服,或者放甚麼橫額,黃旗之類,都是屬於這類。這些人按香港人的標準,就是「我做合法的事情你管我」,而按統治者的觀點,就是「他們明確表示了,他們他在等我弱時踩我一腳」。

那問題是是否接受這種人?結論就是不接受,這種沒有效果只是表達內心不滿的行為,懲罰一下,就像傳統家長教小孩一樣,不服打到服為止。不服本身就有罪,法律有沒有寫你不准這樣表達其實並不重要。而目標是,你不爽,但你要服,我不想你做的事情你不要做,然後你最好還是停止不爽。因為你的不服是我的存亡問題,既然是存亡問題,那就沒甚麼寬容的空間。

喜歡用各種合法的手段表達不服,這正正是最會被打擊的行為。

倒過來說,如果你服,甚至忠誠,那標準就會寬鬆很多,表達出沒有威脅而且服的人,他們就算穿個黑色衣服也不會怎麼樣,只要確認了他們沒有反意也不敢反,更不會想甚麼民主中國就行了。標準可能跟英國統治差不了多遠,因為只要你沒有任何反意也不敢改變統治秩序的話,你就必然的不形成威脅。如果理解這點,就可以大概估計到,甚麼人會被對付,甚麼人不會。

至於香港人理想中那個「只有不違反文字上的法律,甚麼都可做,甚麼都可說」的世界,大概是不會回來的,因為他只有香港被一個香港完全不能威脅的帝國所統治才能達成,而大英帝國已沒落,這個統治秩序已不復存在。(本文轉載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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