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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2私校退場 教育部公布停辦時間點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2024年12月14日02:26 • 發布於 2024年12月14日02:26

教育部於13日召開「第2屆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第4次會議,針對列入專案輔導的三所學校,新光高中、賢德高工及育民工家,審議其改善進度。教育部宣布,新光高中已完成改善,免於退場;而賢德高工及育民工家因未達改善標準,將於114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新光高中已在改善期屆滿前完成相關改善措施,得以免除專案輔導資格。(圖/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此次會議出席委員達2/3,依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審議三校的專案輔導進展。教育部指出,新光高中已在改善期屆滿前完成相關改善措施,得以免除專案輔導資格。然而苗栗縣賢德高工及育民工家未能於期限內達成改善目標,經出席委員過半同意,決議兩校須停止全部招生,並於114學年度結束後正式停辦。

教育部表示,新光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新光高級中學、苗栗縣私立賢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苗栗縣私立育民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等3校,前已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退場條例)第6條第1項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改善期限均已屆期,本次退場審議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認定新光高中於改善期間屆期前已完成改善,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賢德高工、育民工家改善期間屆滿未獲免除,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依退場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令學校於114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圖/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教育部說明,其餘2校賢德高工、育民工家改善期間屆滿未獲免除,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依退場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令學校於114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114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弘德學校財團法人符合退場條例第21條第4項「退場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教育部指出,弘德學校財團法人符合退場條例第21條第4項「退場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於停辦期限屆滿,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的情形,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同意教育部依退場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令該學校法人解散。學校法人解散後,學校法人應依退場條例第2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清算及賸餘財產的歸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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