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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未讓救護車還比中指!警稱無法可罰惹議 交部:可罰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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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3月27日01:52 • 發布於 03月27日01:52 • 陳昫蓁
行人未禮讓救護車比中指。(圖/翻攝臉書自爆料公社)
行人未禮讓救護車比中指。(圖/翻攝臉書自爆料公社)

高雄一名中年男子日前走在斑馬線上,準備通過楠梓新路與建楠路口時,恰巧碰上救護車出勤載路倒患者,怎料該男突然停下來比斑馬線又朝駕駛比中指,而警方稱無法可罰。對此,交通部回應,若行人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或妨礙其他車輛避讓致生妨礙道路交通運行,可處500元罰鍰,若傷者因救護車被阻擋而無法獲得及時救治,因此導致重傷或死亡結果產生,行人亦有再涉及刑法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罪嫌,以及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高雄一名67歲男子22日晚間6時受傷叫救護車,車剛開到楠梓新路與建楠路口時,卻遭一名中年男子擋住去路,還被比中指,而警方稱無法可罰。

交通部說明,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於道路具有優先通行權,除各類車輛應避讓外,行人過馬路亦應禮讓救護車優先通行,若行人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或妨礙其他車輛避讓致生妨礙道路交通運行之情事,依個案具體事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規定,可處500元罰鍰。

另,交通部也特別說明,行人如故意以強行、暴力手段來妨礙救護車通過,此種具有惡意的妨礙行為,亦涉刑法強制或妨礙公務罪之論處;如果傷者因為救護車被阻擋而無法獲得及時救治,因此導致重傷或死亡結果產生,亦有再涉及刑法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罪嫌,以及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交通部表示,將會持續加強宣導駕駛人及行人均應避讓緊急車輛的觀念,並再次呼籲各類道路使用者切勿阻礙緊急車輛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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