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收到罰單已過繳納期 交部放寬送達日後30天內到案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民眾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時,若非住在戶籍地或通訊地時,未收到違規通知單時,舉發機關會重新依據送達程序重新寄送,導致收到通知單時已超過應到案日期,進而衍伸逾期繳納需多付費用及無法申訴等情況。交通部表示,為維護民眾權益,3月1日已修正相關規定,明定可於通知單送達日後30天內到案,另於3月3日起製作新版通知單,載明相關規定。
現行交通違規的通知單,舉發機關在寄送給民眾時,就會考量郵務所需的工作時間,所以應到案日期系統會自動給予45天的時間,讓該通知單送到民眾手上時,能符合有30天到案、申訴的時間;但少數個案應各種情況導致民眾收到時已超過繳納期限,或是繳納期限不足30天的情況。
交通部指出,今年3月1日已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明定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可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規定;後續會商內政部於3月3日核定新修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函送各舉發機關後續即依新修正通知單格式、內容印製使用。至於各機關庫存的舊版舉發通知單,可於原單注意事項第4點加註「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戳章後繼續使用至用盡為止。
交通部提醒民眾,接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依規定於30日內不經裁決,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依所記載應到案日期向指定處所接受裁處,或以郵繳即時銷案、超商、電話語音轉帳、網路、行動支付等多元方式等繳納罰鍰結案;若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