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和鄭姓男子因金錢糾紛,今年9月間到女被害人住家前亂撒冥紙、奠儀、丟擲雞蛋,經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2人行為屬於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依違反社維法各判處罰金2千元,案可抗告。
被移送人陳和鄭姓男子於今年9月2日晚上8點30分,因金錢糾紛至楊姓女被害人住家亂撒冥紙、奠儀、丟擲雞蛋,經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南地院簡易庭審理。
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明定,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法官指出,所謂「藉端滋擾」,是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被移送人行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構成要件相符,自應予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