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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這對夫妻真的超級失敗 僅有血緣關係!孩子沒理由養他們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6月27日23:00 • 尹維源

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均化名)被孩子控訴,他自幼先被安置,直到3歲時,才由阿姨向法院聲請,停止父母對他的親權,之後就由阿姨扶養他到成年,期間父母未曾關懷、探視,全無親情互動,不滿父母親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因此憤而訴請免除他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與小萱未於調查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明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的名下無財產,近3個年度的所得分別為34萬5201元、0元、3萬9300元,而小萱的名下也沒有財產,最近3個年度均無所得,2人均未領有補助或定期給付等,堪認他們現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自有受扶養之必要,因此他們的孩子應當依法以其經濟能力負扶養義務。

阿姨出庭證稱,孩子出生1個月內,有回到老家居住,阿國與小萱偶爾會出現,但也沒有看到他們照顧孩子,而孩子在4歲前就被送到寄養家庭,大約在2011年左右,她就聲請當孩子的監護人,並經法院判決他們應給付扶養費,卻不僅沒給過錢,也幾乎沒來看孩子,就算來了也無互動。

法官考量,阿國與小萱自孩子年幼時,就未盡心扶養導致孩子遭到安置,並且2人經法院判決停止親權後,也不曾負擔扶養費用,探視次數更是微乎其微,沒有給予實質愛護與關懷。

法官審酌,阿國與小萱對孩子均未能善盡扶養義務,並且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若要求孩子負擔對父母之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孩子請求免除對母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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