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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船長違法獵捕海豚製作魚餌!造成國家形象負面影響 屏檢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壹蘋新聞網

發布於 06月24日02:13
檢察官賴以修(左四白上衣)偕同專案小組搜索「連有發」漁船。資照 屏檢提供

【記者凃建豐/屏東報導】小琉球籍「連有發」遠洋漁船吳姓船長僱用7名印尼籍船員,113年6月間在北緯39度56分、東經154度55分之西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期間,因釣餌不足,明知海豚是海洋委員會公告列為珍貴稀有之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仍指示船員獵捕2隻海豚,並進行宰殺分割,作為捕撈鯊魚與鮪魚之誘餌。剩餘之海豚屍塊與外皮則丟棄於外海。經加拿大漁業暨海洋部空中監控拍攝、紀錄影像並製作書面報告後,通報農業部漁業署,屏檢指揮專案小組共同調查蒐證,全案事證明確,近日依法提起公訴。

屏檢檢察官賴以修指揮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內政部移民署屏東專勤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農業部漁業署等單位,偵破「連有發」遠洋漁船資深吳姓船長及外籍船員違反獵捕海豚案件,全案於近日偵查終結,認吳姓船長及7名印尼籍船員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依法對吳姓船長提起公訴;對7名印尼籍漁工部分,則諭知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審酌吳姓被告為資深船長,對海洋保育規定應最為明悉,卻因利益考量而指示印尼籍船員違法宰殺海豚,其行為經媒體揭露後引發社會譁然,對我國之國際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建請法院依法予以從重量刑,並視其悔罪情形,對被告宣告緩刑並附相當條件,以資炯戒。

檢方呼籲,保育類野生動物資源珍貴,海洋生態維護仰賴全民共同努力,對於破壞自然資源者,將秉持「速辦、嚴辦」原則依法究辦,展現守護海洋生態之決心。

檢察官偕同專案小組搜索被檢舉的漁船,清查魚獲。資照 屏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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