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噶瑪蘭族?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缺失(之6)
前文已經批評《草案》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之概念恐將導致兩個噶瑪蘭族的疑慮。不過筆者在撰寫前文,是採用歸謬論證,推論出恐將導致兩個噶瑪蘭族。
兩個噶瑪蘭族:草案明確表態
其實依據《草案》第13條之規定,原民會已經明確表態確實會出現兩個噶瑪蘭族,一個是現存之噶瑪蘭族,一個是噶瑪蘭平埔族(姑且如此稱之,詳細名稱待定)。
詳言之,《草案》第13條規定明確提及仍需依照《草案》第5條提出民族成員身份要件,換言之,仍需經過審議會審議,而審議會通過的當然就會是屬於《草案》第3條的「平埔原住民族群」,而不是原基法第2條的「原住民族」。而且第13條立法理由是稱「依本法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之身分」而非取得「平埔原住民」身份,因此可見確實會成立新的「平埔原住民族群」,而非屬於既有原住民族底下的「平埔原住民」身份。
權利落差:同族不同命的憲法爭議
換言之,依據《草案》之規劃,噶瑪蘭族得享有《原基法》等族群權利,而噶瑪蘭平埔族則不得享有《原基法》等族群權利。而屬於平原或山原的噶瑪蘭族人得享有現行原住民法制之個人權利,而屬於平埔原的噶瑪蘭族人則無法享有相關權利。
本文認為,這樣的立法措施不可能通得過憲法第5條族群平等權與第7條個人平等權的檢驗,不僅是人倫悲劇,也是政治悲劇。
擴大效應:16族原住民族的全面分裂危機
而藏在《草案》第13條背後的,並不只是噶瑪蘭族還包括現存的其餘15族原住民族。
依據《草案》第13條立法理由可見,所有未能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而自認為原住民者,均可提依第13條申請民族成員身份,並成立新的「平埔原住民族群」,再進而取得平埔原住民身份。
而因為「限期登記」而未能成為「平地原住民」者,絕非僅限於平埔族群,還包括居住於平地之「高山族」(日治時期生番登記),而因居住於平地且錯過「限期登記」的傳統16族的族人。
42個原住民族:荒謬預測的現實可能
據悉,目前共有將近10個平埔族群提出申請,而目前共16個原住民族、容本文大膽猜測,將來恐怕會有42個原住民族,亦即包括16個原住民族、16個原住民族(所對應的平埔原住民族群),及10個平埔族群。
當然現實上相信不會有成立這麼多16個原住民族(所對應的平埔原住民族群),但依本文保守估計,除了前述的噶瑪蘭平埔族外,至少會包括阿美平埔族與排灣平埔族。
具體案例:斯卡羅與阿美族人的困境
以公視電視劇《斯卡羅》聞名的龜仔律(甪)社(Kuraluts),有認為是排灣化的卑南族人,而該族族人現正與原民會訴訟中(目前案件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龜仔甪族人敗訴,族人上訴中),即是典型的例子,斯卡羅人多有不具備原住民身份者 將來亦有可能依《草案》成為排灣平埔族(或者卑南平埔族?),並據以取得平埔原住民身份。
此外,文獻上亦有指出屏東的滿州鄉、恆春鎮那些還沒有取得原住民身分的阿美族,此部分亦有極高的可能性依《草案》成為阿美平埔族,並據以取得平埔原住民身份。
憲法法庭協同意見書的明確指引
又或者黃昭元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在111年憲判字第17號案件的協同意見書中第18頁的註19已明確指出:「至於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有關平地原住民之『登記期間限制』要件,相較於第1款山地原住民之要件,是否構成不利差別待遇,而違反平等?本席亦認違憲。未來如有本屬平地原住民(如阿美族、屏東縣滿州鄉的排灣族等)之各族原住民,由於上述登記期間限制致無法補登記為平地原住民,並有適當之聲請案時,本庭仍得審查並宣告系爭規定之上述登記期間限制違憲。」
結論:回歸正道,修正錯誤
兩個噶瑪蘭族、兩個阿美族、兩個排灣族真的妥適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刪除「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讓所有原住民族都是原住民族,方為正道。 唯有如此,才不會因此有排灣平埔族或阿美平埔族的荒謬情況發生,也才能避免同一民族內部因法律地位不同而產生的權利落差與族群分裂。
西拉雅族人也好、斯卡羅人也好,這些有輝煌歷史紀錄的原住民族,迄今都不是原住民,將來也不會是原住民族,這件事實在太荒謬、太可笑、也太可悲了。
※作者為律師,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案件西拉雅族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