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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翻修!夫妻5年內分居3年可離婚 再婚不能拿瞻養費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2月20日09:52 • 發布於 2025年02月20日07:40
行政院討論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放寬離婚條件,再婚後不能拿贍養費。(圖:MotionElements)

民法規定婚姻破裂有責一方不准訴請裁判離婚,遭判決違憲。行政院會今天(20日)通過離婚制度相關草案,放寬離婚要件,包括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達3年,雙方都可向法院提離婚之訴;另外也調整贍養費給付規定,新增再婚或死亡不能拿贍養費,而且修法可溯及既往。

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含修正裁判離婚原因、明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調整贍養費制度,以及修正子女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後續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針對離婚部分,草案刪除近年離婚訴訟上少有適用要件,包括「惡公婆凌虐、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逾3年」等事由;並參考國外立法例,新增「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未來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只須提出婚姻無法維持或實際已分居達3年的證據。

但草案也增訂公平條款,也就是法院如果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贍養費部分,現行民法規定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在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才能請求贍養費,被認為要件過於嚴格;修法放寬請求權,除了刪除無過失等限制,並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不過,如果「被離婚」一方有虐待、不法侵害公婆、岳父母、小孩等行為,贍養費可能減少或免除;此外,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增訂收受贍養費一方如果再婚或死亡,另一方就無須給付贍養費;草案也增訂贍養費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草案同時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的順序為同一順序,以維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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