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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林岱樺涉詐領助理費案 弟弟等3人延長羈押2個月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4月23日08:52 • 發布於 2025年04月23日08:51

即時中心/林耿郁報導

民進黨高雄市立委林岱樺,疑涉詐領助理費案,2月底檢調發動搜索、約談,裁定林岱樺100萬元交保,至於弟弟林岱融,以及王姓弟媳、黃姓會計,3人均遭收押禁見,如今羈押期限將至,雄檢向地院聲請延押。稍早法院裁定3人延押2個月。

高雄地院裁定理由如下:

一、 被告等三人經本院訊問後,雖均否認犯行,惟有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等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與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同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其中與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且被告王瓊翎就如何擔任公費助理及相關帳戶之管理、薪資流向等情節,前後供述不一致,亦與其他共犯所述、物證內容不合。而被告林岱融就其如何與被告黃麗雪共同處理共犯林岱樺之公費助理之申報,就政治獻金如何運作等節,兩人之供述內容互有出入、與共犯及證人所述相異,亦與卷內事證不合。

二、 參以被告3人之身分、本案參與程度,本案仍有未釐清之處,無法排除被告等三人停止羈押後與共犯、證人進行勾串,甚或有湮滅證據之風險,而有羈押之原因。考量本案牽涉規模、事涉專業,待調查之證據及證人繁雜,檢察官於被告等三人在押期間,既有持續追查之偵查作為,無不合理之遲延。

為維護檢察機關偵查案件之公共利益,並衡諸被告等三人所犯侵害之法益及犯罪情節、國家訴追及確保案件執行之公共利益,與被告遭受羈押人身自由受限之不利益,予以延長羈押應無違反比例原則,是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4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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