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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須限期3個月內繳「喪失原籍證明」 海基會公布申辦流程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4月08日11:04 • 發布於 2025年04月08日11:04
海基會。 (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政府持續落實兩岸單一戶籍制,近日許多中配收到移民署通知,限期3個月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否則面臨撤銷定居許可及除戶,理由是不得具有雙重戶籍。海基會8日說明,中配須回到中國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註銷中國戶籍證明,並至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再將公證書正本帶回台灣,向海基會申請驗證後,再繳交給移民署。

海基會於臉書發文表示,依據相關規定,中國人民申請定居者,應繳交經海基會驗證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申請人未能於定居申請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也就是說,中配在向移民署申請定居時,可以先填寫移民署的「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提交。

海基會也強調,若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該公證書者,將被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因此,等移民署核發定居證後,中配必須盡快回到中國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註銷中國戶籍證明,並交回居民身分證。

海基會指出,接著要將派出所開立的註銷中國戶籍證明,拿到當地有辦台灣業務的公證處,請公證員辦理要拿回台灣使用的公證書,也就是註銷中國戶籍公證書。取得公證書後,務必要將公證書「正本」帶回台灣,並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海基會提及,回台灣後,可先撥打海基會法律服務專線詢問申請驗證公證書應備之文件,完成驗證後,要將海基會核發驗證的公證書正本繳回移民署,才是完成申辦流程。且要在移民署規定的3個月內繳交,以免台灣戶籍遭到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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