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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夏珍專欄:停審高虹安VS.再押柯文哲

風傳媒

更新於 01月02日22:10 • 發布於 01月02日22:10 • 夏珍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眾金交保七天後,再度還押看守所。。(劉偉宏攝)

民眾黨成立五年,風光無限,或許正因為太風光了,伴隨的是無止境的「官非」,第一個被棒打的出頭鳥就是前新竹市長高虹安,第二個就是一押再押繼續押的前台北市長、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就在同一天,高等法院先裁定停審高虹安「貪汙」助理加班費案並聲請釋憲,繼而裁定對柯文哲等京華城案被告重金交保發回北院重裁,不到一周時間,柯文哲重新回到看守所;高、柯兩案兩樣情,其實都說明了一件事:司法真的如月亮,但要如何說服民眾相信,司法因政治忽圓忽缺,都是正常的呢?

高虹安停審等釋憲,停職却無法回復

高虹安案相對單純,她並非用人頭「詐領」助理費,亦非助理未加班而浮報加班費,而是助理「回捐」加班費轉為辦公室公費,「貪汙」金額從十一萬到四百多元,都被列為「貪汙犯」,最重要的,立法院對公費助理的薪給(包括加班費)都是由立委做主,不論幾萬或幾百,都是用於辦公室共同使用,與正常認知的「貪汙」頗有距離,簡單講,如果助理對回捐加班費有疑義,應該是助理與立委的「勞資糾紛」,而非「貪汙公款」。

不要以為這只是高虹安的事,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因為議員任內的「詐領(浮報)助理費」(不只是加班費),還在南檢偵查中,林宜瑾台南服務處主任甚至因此被羈押禁見,對比全台各地議員等基層民代兩百多件的詐領助理費案,林宜瑾以認罪爭取緩刑,迄今一審都還沒個蹤影;但基層民代助理費的法律規範,比《立法院組織法》來的明確,此外,涉案並被起訴判刑者,皆為人頭冒領中飽私囊,換言之,如果高虹安的助理(加班)費案判決確定,就可能成為未來司法檢驗立委運用助理費的「判例」,這也是為什麼高院會停審聲請釋憲的原因。

高虹安案不單純之處在於,她自競選新竹市長以來,就是被政治針對的個案,從她任職資策會的工作成績、論文、出任市長後的租房…,在「鏡檢」筆下全部一覽無遺,而且,類似柯文哲案以「特刊」放送全新竹。高院以法律適用疑義停審並聲請釋憲,某種程度是對高虹安無罪抗辯的回應,不論結果如何,都無法改變一審有罪被停職的現狀,司法造成無可逆轉的傷害可見一斑,以司法的漫長─包括憲法法庭是否受理、受理後要花多少時間做成判決、判決後能否成為二審的依據,都屬「不確定態樣」,高虹安未來兩年「復職」機率,微乎其微,就算有限時間復職,沒有人能還給她該有的市長任期,因為她從未被羈押,甚至還不能申請國家賠償,高虹安是有罪─冤,無罪─更冤。

還押柯文哲,還是拿不出金流證據

柯文哲案,遠比高虹安複雜,除了京華城、政治獻金,在北檢手上還有包括北士科、魚果市場和台智光等「三大案」,除了台智光案,柯文哲曾經硬槓市議會,很難套他「圖利」之外,京華城、北士科、乃至魚果市場,「圖利」的法律空間不小,但「圖利」所為何來?純為市政建設非為私人利益,要具體論罪也不容易,官司可以打上數年甚至十數年;北檢硬要從查不到金流的「違背職務收賄」起訴柯文哲,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沒有金流的圖利法律實務上見解落差甚大,因此被羈押者幾希,北檢從四個月前大動靜抗告,非押柯文哲不可,偵辦方向就已經不只是圖利,而這正是柯案最具爭議之處,也是讓人不得不相信柯文哲是被「政治針對」的指標,因為北檢拿不出金流證據,只有政治獻金的側面證詞,和「不排除」的推論。

《刑訴法》明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大法官釋字五八二號進一步闡釋,所謂證據「必須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柯文哲收受各路政治獻金,如何使用政治獻金,即使「違法」違反的都是《政治獻金法》,而非為京華城收賄而圖利。

北檢兩度抗告,高院兩度發回,北院最終做出羈押決定,除了以柯妻陳佩琪曾計畫全家出國和有能力看豪宅認定其有逃亡之虞外,其餘六項理由諸如密集和通話(LINE),都在印證柯文哲有能力與其他被告串供滅證可能,這七點早在九月北檢聲押柯文哲時就已經知曉,並不新鮮;延押庭則以柯文哲「指示」許芷瑜潛逃為關鍵理由;抗告庭則加碼蔡壁如「翻供」,從承認WEN就是柯文哲(起訴書記載),到庭外否認曾說過這話。

但不論是許芷瑜或蔡壁如,都是「側面證據」,柯文哲始終否認指示許芷瑜出國,唯一的事證是李文宗承認曾經經手許芷瑜受命交付的八百萬,但這八百萬是否來自沈慶京,不得而知,即使蔡壁如不否認WEN是柯文哲,也只能證明USB檔案是柯文哲的,還是不能證明「小沈1500」真的就是一千五百萬「賄款」入袋,套用大法官的解釋,「與待證事實難謂有自然關聯性」,莫怪柯文哲會在庭上直嗆檢察官,「一定要押柯文哲,你就明講。」

陳水扁無保釋回十七天,柯文哲重金交保七天

北院重新判決羈押柯文哲,與其說是接受了北檢的陳述,不如說是「基於尊重審級制度」─扛不住高院來來回回發回重裁,從這個角度看,柯文哲律師強調一定會抗告,其結果亦未必樂觀。

值得一提的是,北院判決指陳,「衡量關於本案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帽子扣得很大,實則是北檢求刑甚重(二十八年),照這個刑度,依刑訴法,最多可以羈押五年(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各可以羈押十五個月;最高法院可以羈押五個月),前總統陳水扁因扁案在押逾六年,直到二0一五年保外就醫,中間只有十七天無保釋回,而柯文哲重金交保只有七天,重點是,扁家各案都有巨額金流,柯案則還查無具體金流。

審檢視國家刑罰重於「社會危害」,更重於「人身自由」,但此案對社會的「危害」不在京華城是否真圖利,而是司法公信力已遭重挫。對北檢而言,押不成柯文哲,丟臉,押定了柯文哲,若依舊查不到金流,還是丟臉;再押柯文哲等被告,北檢一要拚命找出金流,二要指望摧毀眾被告的意志力─尤其是沈慶京,這不是押人取供,而是近乎押人逼供了。至於政治上,能否因此消耗民眾黨的社會與政治能量,短期不易,長期則不無機會。(推薦閱讀:風評:司法判決不是道德審判,七千萬交保能摧毀誰?

說來感慨,高虹安停職消音五個月,換得一個尚未能平反的停審;柯文哲即使在押,政治能量依舊居高不下,交保後辭黨主席也成了「與證人接觸」的依據,或許民眾黨的聲量也成了檢審眼中的「政治危害」。柯文哲拚清白,司法拚重建公信力,而二者,其實都已經受到難以回復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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