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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台南區塊鏈產業國際博覽會》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專任副教授兼主任暨消基會金融保險委員會召集人林盟翔:發展CBDC有三大重點需要思考,分別是隱私、供需及方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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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於 2022年06月29日01:00 • 何渝婷

「國際間發展CBDC的基礎,在於無害、共存及創新與效率,CBDC數位擠兌的速度更快,因此要避免影響金融穩定,是首要目標;其次,CBDC要與其他多元的支付工具共存、互補及互通,以符合公平競爭之要求;最後,可程式化貨幣的創新以及對於現行金融服務效率的提高,必須要在無害與共存為前提下,才無損於現行民眾對於貨幣的信任。」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專任副教授兼主任暨消基會金融保險委員會召集人林盟翔,在台南區塊鏈產業國際博覽會中表示。

CBDC是法幣的數位化形式,可與採用數位帳戶型、批發型、通用型等方式,亦可採取中心化架構或分散式帳本(DLT)技術架構,未來批發型CBDC應會採取兼顧隱私權保護之改良版DLT架構,而通用型CBDC應會採取結合DLT之中心化系統架構,這也是我常強調的利用分散式中心化技術來強化或增強中心化架構之信任。

我國奠定前述國際間基礎與原則發展CBDC,林盟翔認為在監理上有三大重點需要思考,分別是隱私、供需及方便性。

隱私

隱私權之保護市民眾是否願意使用CBDC的重要原因。

匿名基於隱私權的保護,將有助於使用意願,實名制雖有助於洗錢防制之監理需求,但對於民眾來說,所有的交易習慣與交易狀況均被政府監理掌握,而相關的資訊是否被政府作為目的外之使用?甚至於此類的交易資訊本來就不應該被政府所掌握,都是民眾對於使用CBDC帶來的疑惑。

若未來的CBDC保有現金優勢,例如匿名程度依據交易金額與錢包等級有所區別,或許可以解決部分隱私疑慮,也是將DLT應用在CBDC中首要解決的問題。

供需

通用型CBDC雖然可以帶來普惠金融、隱私保護、隨時可用、離線交易、遺失處理、利息設計與未來數位支付需求等優點,但以民眾來說,若非疫情的加速電子支付的使用成長,我們是否還是會以原始的現金交易以及依靠ATM支付去對應每天金融交易需求呢?CBDC的使用場域將來為何?如何有誘因推廣到日常生活之必須上?若未來要將DLT應用在CBDC上,若需要使用冷錢包進行交易時,此時該冷錢包的成本應由誰負擔?

另外,若現行實體貨幣轉換為CBDC後,是否維持單向式而不能換回現行實體貨幣?

以加密資產、NFT之發展狀況來看,是未來元宇宙世界發展不可獲缺的要素,CBDC要是否應該以及如何能夠作為現行世界與元宇宙之橋樑,應融合不同族群使用者方便性進行設計,可以世界上各種不同加密資產進行連結。

「台灣現金支付非常方便,所以很多人會認為自己沒有相關需求,但是我認為不該用台灣的思維去思考全世界的事,因為在Web3.0甚至是元宇宙世界裡,是應該以多元跨域心態展開包容與透過監理溝通之共識去設計監理框架。」林盟翔指出。

方便性

若能夠在保護隱私之前提下,以民眾現在對於電子支付的使用狀況而言,的確可以讓日常的消費支付可以透過CBDC變得更加便利,可離線使用且不受到金融機構營業時間限制,並期望能進一步達到普惠金融的目的。

而且可以發揮所有支付的互通性及可程式化的效果,使得貨幣政策可以直接讓民眾有感,降低融資成本,也有機會能夠成為更有效對抗通膨的工具。

監理

從區塊鏈、比特幣、DLT、NFT、元宇宙、Web3等發展,透過科技中性,這是讓大家可以利用共識決定未來發展的機會,CBDC的發展若大家在上述三點都有尋求一定的共識出來,並做一定程度的權利分配,這才是CBDC可以落地的基礎,監理架構才能有所雛形。

值得注意的是,從央行今年3月的理監事會後記者會參考資料可知,國際間央行與國際組織已有共識,皆採「加密資產」一詞,取代外界常見的「加密通貨」(cryptocurrency)、「虛擬通貨」(virtual currency)等稱謂;然而對照金管會、法務部關於洗錢防制規範之定義,逐漸從虛擬通貨對接到國際組織FATF使用之「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用語,也造成我國在定義虛擬資產或加密資產之過程中產生歧異,進而影響主管機關之決定。

首先以資產定性應該無問題,無論用加密資產或是虛擬資產一詞,從既有民法動產架構下延伸不同領域的規範,抑或以特別法之形式(例如加密資產法)進行監理,均無不可;此外,若該類資產使用到不同之金融領域,以貨幣相關領域來說,為了表彰其價值與流通性,對接過往央行與國際間之分類,以通貨一詞進行定義,應無不當。

只是因為與貨幣同屬通貨可能產生對於是否具已有法幣性質與功能之誤認或不當連結,採取以資產之定義來區隔,用心良苦。

然而若從洗錢防制等犯罪預防的角度出發,此類特性之監理作為與規範應一致,所以會從加密通貨逐漸擴大到虛擬通的定義,亦可知曉。

「虛擬資產或加密資產本質上不需要定性為金融商品或服務,而應該以其資產運用到金融領域時,在既有法規中增訂其監理規範,若有需要以特別法歸納彙整,因應未來變動快速的情況,均可考慮。但應有多層次規範的明確定義與對應監理機制,不在監理涵蓋範圍內的定義與規範必須明確無疑義,使民眾與業者勇於發揮,才不會將所有可發展的創新空間扼殺殆盡,STO之殷鑑不遠。主管機關應透過監理溝通與橫向整合,早日尋求共識!」林盟翔期盼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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