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藝人黃子佼被查出持有7部兒少性影像,也坦承影像來自非法論壇,被罰了120萬元台幣,寫了篇道歉文,2年內表現良好,就可以不用被起訴!這處分已經惹怒很多人。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最高可處1年有期徒刑,併科發金30萬,相較之下,在美國光是持有,最高就能判處10年監禁。
但如果影片中的「未成年人」,是AI移花接木的深偽影像(deepfake),或是透過輸入文字,用AI生成的假畫面,那持有或散播算不算犯罪?美國最近就在討論,現行法令夠嗎?管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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