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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勞動法中並無「颱風假」,颱風假是被誤用的名詞。
因颱風等天災因素,部分企業讓員工停止出勤上班,是依據勞動部制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為依據辦理,目的是為了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而訂定本要點。
依本要點第6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1.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2.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3.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由上述規定可知,在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影響勞工出勤工作安全時,特別是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通勤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宣布停止辦公時,勞工均得合法主張停止出勤,而不會構成無正當理由的曠職。但因天災「停止出勤」並不是《勞基法》第37條規定的五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等國定假日的休假,因此,在我國勞動法令的正式用語及定義中,並無「颱風假」的概念。
居家工作的勞工,可以放「颱風假」嗎?
由於大部分工作型態,勞工均須依約定到雇主的辦公場所出勤工作提供勞務,所以若有颱風等天災,勞工工作地、居住地、通勤必經地轄區首長依規定宣布停班,或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可依前述要點第6條規定停止出勤。
但若勞資雙方約定居家工作為勞務提供的地點及模式,即便地方政府首長宣布停班,勞工因為本來就沒有通勤的需求,更不會因為天災而升高通勤風險,如果地方政府宣布停班當日本來就是工作日,居家工作不受影響,勞工仍應依約在家以遠距方式履行工作義務。
勞工堅持放「颱風假」不出勤的話,雇主可以視為曠職,可以不給當日薪水,甚至可以懲戒,若連續3日曠職或1個月內曠職達6日的話,雇主可以直接開除員工而無須給與預告期及資遣費。
颱風停班,是否影響薪水發放?
依前述要點第7點規定,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由上述規定可知,勞工因颱風受影響而無法出勤提供勞務者,勞動部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即雇主並無法定義務一定要給付工資。但若居家工作者,出勤如未受颱風影響,仍然照常工作者,雇主依原來約定給付工資,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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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業鑫
出版社:天下雜誌
出版日期:2024/05/01
作者簡介_陳業鑫
以普及勞動法知識為己任、在勞動法普園地筆耕不輟的園丁。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知名餐飲集團公司獨立董事及國立大學EMBA教職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Career就業情報》專欄作家。
現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及數個非營利組織董監事,同時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且獲選為台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台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並曾在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桃園、雲林、高雄、橋頭地方法院等司法機關講授勞動法議題。
於高雄地院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擔任法官及律師期間均有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成功紀錄。民國95年間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
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外商及上市櫃公司董監進修課程及企業主管內訓講師,持續推動「法律普及」志業。
留言 1
黃郁雯
看雇主。之前以為居家辦公沒颱風假照常工作,結果薪水少了才發現公司統一無薪。本來聽同事說颱風天要拿特休假補才有薪水,結果上個月又改成不能特休假補,一率就是無薪。連本來請特休剛好遇到颱風的日子,特休不會回來,也依然是無薪。
3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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